经验法则与例外: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成/董兴建(7)
六、经验法则与例外:论述案件证据事实的证明力
世界随着时间流逝而涌现,陨星划过夜空,消失得无影无踪,以何能够复原流逝的史事?唯物主义辩证者相信,客观外界存在可以经认识主体的主观能动反映。以时间内在秩序记录着事实的证据,符合物质交换原理,雕刻着事实的印迹,在主体间经“自由想象”的重构后,能够达致共同相信的历史可能的原境。而主体间何以可达成这样一种有共同认可的流逝景象呢?我们何以甄别各种证据事实、认同这些证据和由其所构建的史况。
证据本身并不具有证明任何事实的力量, 证据证明力从来就是一个社会文化共同体的创造。[ 苏力,窦娥的悲剧——传统司法中的证据问题,见:《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在以证据为基础建构和判断案件事实的各种不同学说中,以故事讲述法较有说服力。广泛的背景知识对于发现事实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裁判者的内心确信,主要依据被告人或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或所叙述的故事是否符合逻辑、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常识,经验法则非常重要。[ 葛琳,证明如同讲故事?——故事构造模式对公诉证明的启示,见:法律科学,2009年第1期 。]在广义的经验法则中,自然法则、定理、逻辑法则能够反映事物间的因果关系,具有必然性或者极高的盖然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相对于前者而言盖然性程度有一定差异,且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中也存在盖然性差异。[ 张卫平,认识经验法则,见:清华法学,2008年第6期。]某一个或组与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影响或支持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即有证明力。但证据不同,其证明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
本案中,法院一审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梁国斌失踪前在被告人岑喜华和梁国斌的住宅卧室内流过血,岑喜华供述的犯罪事实与现场勘查、证人证言有矛盾,公诉机关的指控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俗话说,活要见人,死要见尸。另外与此有类似意义的佘祥林杀妻案的教训,亦为经验,是因为当时认定的死者并非其妻本人,尔后其妻张某生还,证实原判决错误。这两次经验加强前述大前提的正确性。本案中没有找到被害人梁某的尸体,可推论其是否已经确实死亡尚不能确定(不能排除梁出走等可能情形)。因此,一审判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岑喜华实施了故意杀害梁国斌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喜华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该论证即为典型的据验推论,是符合一般经验法则的。
事实上,对于梁某是死亡的证实或推论,可以基于有更近受事实本身的特定经验。其一,任何人不会无缘的消失;第二,佘案中张某既往有精神病史,其外出有因。再次,梁某失踪前曾在其住宅的卧室内流过较多的血、受过伤。基于其家庭富足的环境,认为其伤后不住院求治而消失本就不是一个可理解的常识。因此推论其出走不具有经验的合理性。或者说,一审法院判决所依据的经验法则称不能确定梁某是否死亡的认识不能确定,远离了事实的情理。该经验法则依存的场域不符合本案所发现证据事实的具体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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