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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法则与例外: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成/董兴建(8)
  经验法则本质上是一种来源于法官对既往工作、生活经历的总结,体现了法官的价值观,反映了具有时间差异的事物之间的联系,其重要意义在于构成了法官评价证据的前见,作为诉讼证明过程中事实认定的大前提。在诉讼证明中,经验法则作为事实认定推理的大前提,实质上决定了裁判主体的证据推论,且经验法则作为证据发挥作用的背景因素,又进一步强化了其推论的内在说服力,更具接受性。经验之所以被看作能够为证成提供基础,在于它们被认为具有作为经验基础的直接性、独立性与可靠性,这种知觉作为证据与个别信念相同一并提供直接的证成。经验法则与某一事实真相之间存在着一种逻辑关系和证明关系。经验主义进行理论判定的首要原则是“经验即证据”,其中隐含着三大认识论前提:观察未必是中立的,中立的也未必是事实,不可观察的也未必不存在;因此,经验证据未必是中立的“硬事实”。[ 韩艳,从“可观察性”看“经验即证据”的认识论误区,见:科技进步与对策,2001年6月。]对某一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只有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或者获取充分的证据存在客观上的障碍、超出合理的成本等情形时,法院才有必要将经验法则作为一种证据对待证事实作出认定。[ 毕玉谦,经验法则及其实务应用,见:法学,2008年,第2期,第31页。]
  当广东省高级法院在检察机关抗诉后裁定发回重审时,法院重审后在判决书中论述本案相关证据与事实的关系,主要有:①梁某姐姐、父亲,岑喜华姐姐、妹妹、妹夫,看更、小区保安、保姆、“李云龙”等证人证言所提到的凌晨岑梁夫妻争吵、岑误杀其夫梁某、提行李箱下楼、清理现场等与岑的任意性自白均相互印证;②证言证实岑的案发起因和岑的杀人动机;③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与岑喜华供述的分尸过程相符。由此,岑喜华对梁某死亡的原因、时间、地点、手段以及作案后分尸、清理现场后逃匿等的供述稳定一致,有相关证据印证,法院予以认定。
  然而,对岑喜华失手致其夫梁某死亡的供述,法院判决未予认可,而推论其为故意杀人。首先,①岑喜华供述梁某头部撞到沙发扶手后血液喷溅受伤(有供述和证人证言、现场勘验发现的血迹等证实);②未发现梁某的尸体无法确定其具体的死因。因此,就只得求助于法条规定和生活经验。其次,①夫妻间应尽救助义务,岑梁系夫妻,因此岑应尽救助义务。②保姆及岑亲妹敲门询问后,岑仍未履行救助义务,最终导致梁死亡。最后,岑以分尸、抛尸等极端手段处理梁某尸体掩盖事实。至此,法院认定:①岑喜华供述梁某头部撞到沙发扶手后血液喷溅虚假。②岑有放任梁某死亡的主观故意并实际造成梁某死亡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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