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法则与例外: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成/董兴建(9)
广东省高级法院在被告人岑喜华不服重审判决的审理后,分析该判决认定了全案下列的证据事实: ①岑梁当晚发生过争执,有证人岑八妹和保姆证实;②梁于现场曾受伤、失血,后不合情理失踪,有现场勘查、证人梁某之父、姐及保姆吴某、朋友陈某等证实;③岑供述梁被系其被卡颈时以脚蹬开致其倒地撞击沙发扶手时死亡,后分尸弃尸;该供述与现场勘查吻合。如前述,全案证据证实梁某于当日受伤后死亡,尸体被抛弃未能发现。岑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但梁某究竟系误杀或谋杀,显然是本案的争论的焦点所在。前述全案证据,却无确切的相关性证实本争点。能否以岑喜华的分尸、弃尸等行为推论其主观心态?如何评价二人平时的关系?最后,本案是否还有第三人在现场,抑或事后参与了清理现场?这些问题也成为了案件证据事实衡量的一些关键。侦查机关在补充侦查后,亦未能收集到更多的有效证据。法院的判决不能复原案发时的情景。最后,终审判决岑喜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了该罪中规定的较重刑罚,处以六年有期徒刑。应该说,这是“规范内的处罚正义”[ 胡东飞,刑法目的对刑法解释方向的制约——基于同刑事诉讼法目的比较的分析,见: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期。]之体现。
七、结语
无疑,事实真相应当是实质正义的一个基础要素,正义之剑应当刺向那些事实上就是犯罪人或侵权人。[ [英]苏珊·哈克,逻辑与法律,刘静坤译,见政法论丛,2008年第1期。]不可回避的是,事实受限于诸如科技水平限制、价值衡平等原因,真相本身却又难以获得与再现。面对司法领域事实真相的相对性,法律的正义不再限于对作恶者的惩处,也警醒这种方式的准确与适当。在构建社会正义、引领自由和谐的秩序追求时,规范的事实认定境界是一种更前置的理性视野。在细致探论这种规范的时候,仅限于一种证据资格的外在的确定,并不助于在证据事实的实体认定问题上有效的展开,述析该规范的效价自然就是一种必然的要求。以社会价值为内在属性的证据及其判定标准,历来都不仅仅是认识论的问题,更多地反映了地域性的沉积和时代性的呼声,这是历史传承的必然与不断更新发展的趋势,从而表现为经验法则与例外的征象。
注:岑喜华案详情系列报道经南方日报、广州日报等刊载,后文所述案件经过、全案证据、对证据和事实的评价均来源于此,包括并不限于南方网、南都网、新华网、广东法院网转载,主要有:陈勇儒,供认杀夫一审无罪顺德大案谜团丛生,见:http://www.southcn.com/NEWS/dishi/foshan/ttxw/200701180199.htm;陈勇儒,顺德“杀夫碎尸”案:她没有精神病,见:http://news.southcn.com/dishi/foshan/ttxw/200701240114.htm;王鹏、刘艺明:顺德“死不见尸”案昨重审被告认杀夫分尸服罪,见: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11/15/content_10361044.htm;刘艺明、王鹏:杀夫分尸案证据没变判决结果从无罪到死缓,见: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08-12/30/content_425323.htm;饶德宏:杀夫销尸案一审无罪重审死缓,见:http://epaper.nddaily.com/B/html/2008-12/30/content_672972.htm;王鹏:顺德杀夫分尸案终审改判:死缓变6年,http://www.gdcourts.gov.cn/yasf/t20090909_25126.html;以上均于2010年1月29日最后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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