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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简易审改革质疑/王超(7)

[2] [法]孟德思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版,第154页。

[3] 近几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隐形法律”、“隐形诉讼”或许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对此可参见王超:《论隐形程序》,《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1期,第88-94页。

[4] 龙宗智:《论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人民检察》2001年第11期,第7页。

[5] 对此,有的人也许认为,按照简易审的做法,合议庭告知权利程序在庭前准备程序中已经完成,在宣布开庭之后没有必要再多此一举。但问题是《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59条、第160条已经明确规定告知权利应当在庭审过程中完成,为什么偏要违反这几条的规定而将告知程序提到庭前准备程序之中?

[6] 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48-449页;龙宗智:《论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人民检察》2001年第11期,第7页;娄银生:《江苏简化刑事案件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报》2001年11月9日。

[7] “九二决定”是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83年9月2 日通过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该决定第1条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及时交付审判,可以不受刑事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

[8] 如有的从发案之日到被告人被绑赴刑场执行枪决,只有短短三天时间。

[9]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63页。

[10] 卞建林:《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11] 龙宗智:《论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人民检察》2001年第11期,第9页;李玲等:《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探索》,《人民检察》2000年第10期,第11页;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59-460页。

[12] 龙宗智:《论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人民检察》2001年第11期,第8页。

[13] 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第144-152页。

[14] 有关数据可参见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26页;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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