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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简易审改革质疑/王超(8)

[15] 如上海某区检法机关在实施简易审实施办法中就规定,实行简易审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无须全案移送。

[16] 如江西省龙南县的《关于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实施规则(试行)》,参见2001年8月25日的《人民法院报》;山东省寿光市的《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理操作规范》,参见2001年9月19日的《人民法院报》;天津市的《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规则(试行)》,参见2001年9月24日的《检察日报》;江苏省的《关于实行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实施意见》,参见2001年11月9日的《人民法院报》。

[17] 吴宏耀:《论我国诱饵侦查制度的立法建构》,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2期,第14-15页。

[18] 顾培东:《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第14页。

本文发表于《法商研究》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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