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同犯罪与身份/毛奶全(3)
2、身份分类
刑法中的身份是一个外延十分广泛的概念,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得出不同的分类结论。根据形成的依据不同,分为自然身份和法律身份,积极身份和消极身份,纯正身份与不纯正身份。以上各种分类方法,都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笔者以为,从定罪量刑的角度出发,可以将身份分为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两种。这种身份分类,对于目前我国解决共同犯罪与身份的相关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定罪身份
定罪身份又称为构成要件的身份,即这种身份是构成犯罪的要件。如果不具备这种身份,犯罪就不能成立。例如我国刑法237条第3款规定的猥亵儿童罪,该罪犯罪所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儿童,否则不构成犯罪。又如,我国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为行贿罪。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如果行为人行贿的对象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则不构成行贿罪。
(2)量刑身份
量刑身份又称为加减身份,即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构成某罪时,由于身份的存在,法律规定予以从重处罚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里的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就是量刑身份。
3、身份的作用
刑法中身份的作用,指刑法中设立的各种身份对整个国家、社会以及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所产生的影响和效果。刑法中身份具有规制、保障和评价等作用,这些作用主要是指刑法身份的整体社会作用。笔者主要从刑法的身份对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方面来阐述其作用。
(1)定罪作用
定罪是指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认定,被告人所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活动。 刑法中身份的定罪作用是对行为人即身份人实施这一行为性质的一种否定评价。刑法规定要求某些具体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身份,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这种特定的身份则不够成此罪。刑法身份的定罪作用集中体现为身份是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作用。
(2)量刑作用
刑法中身份量刑作用主要指刑法中身份对量刑的影响,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不影响犯罪的性质,但影响犯罪的量刑。例如我国刑法243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②身份不仅影响犯罪的性质而且影响刑罚的轻重。例如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如果情节严重的,法定最高刑可达7年有期徒刑。而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不具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的一般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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