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同犯罪与身份/毛奶全(6)
其五,犯罪客体说。该说认为,对于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的定性,不可能超出各共同犯罪人所触犯的相关罪名的范围。但应该定哪个罪名,应该看整个共同犯罪行为主要侵犯了哪个客体。
主犯决定说的不足是很明显的。①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将共同犯罪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主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从犯只是确定犯罪性质以后的一个量刑情节,即主犯、从犯,只有在量刑的时候起作用。而主犯决定说以量刑情节来作为判断此罪与彼罪的依据,显然是没有道理的。②按照主犯决定说,当共同犯罪主犯为一人时,比较好确定。但是,当共同犯罪主犯存在两个人时,而且该主犯中,既有有身份者、又有无身份者时,这时按照谁的身份来确定犯罪性质,就存在矛盾了。因此,主犯决定说受到大多数学者的质疑。“以主犯行为定罪的做法必然造成定罪量刑上的执法不协调与不统一。从定罪上看,如同为公务人员和非公务人员共同利用前者的职务便利窃取公共财物的案件,有的定为盗窃罪,有的定为贪污罪,显然是同种案件异样罪名,而且这种定性也很难从犯罪构成理论上得到说明;从量刑上看,由于现行立法上和实践中对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处罚轻重不同,同样案件认定为不同罪名,在处罚轻重上就会相去甚远,而且这种处罚的差异很难说是建立在案件不同危害程度基础上的。”
分别定罪说。强调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不同身份对犯罪的作用不同,及行为人的独立性。但其也存在以下缺陷;①从共同犯罪的构成原理来看,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依该说则忽视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特征。②依该说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无身份者与身份者的定罪量刑标准不一样的话,在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各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情况下,就可能出现量刑上的悬殊差异,甚至出现一方有罪,另一方无罪的情况。这样量刑出现了严重失衡,显然违背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实行犯决定说,也是存在不足的。根据我国刑法及刑法理论,在共同直接故意犯罪时,有可能存在身份者尚未开始实行行为,而是处于预备阶段或犯罪预备的中止阶段。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存在有身份者的实行行为。那么,此时应该如何来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