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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风雨雨财产刑/温跃(4)

  这个理由的潜台词是:现在国家富了,不差钱了,根本看不上你那点财产和钱。之所以对你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是因为犯罪都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全部或部分剥夺了你的财产,使得你今后再想犯罪,还得花费很大功夫积累能够进行犯罪的经济实力。

  把犯罪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毋庸置疑永远剥夺了其再犯能力;把犯罪人判处有期徒刑,至少在徒刑期间剥夺了其再犯能力,使之不能再危害社会了。说把犯罪人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能够剥夺其再犯能力,是建立在如下的假设基础上的:

(1)犯罪人徒刑出来后还可能犯罪。

【点评】人性恶的假设,也是法治的前提。尽管我国刑法学中宣称刑罚的目的之一是改造罪犯,但司法实践来看,刑满释放的罪犯的再犯率还是很高的,做好罪犯出狱后还有可能再犯的思想准备,是明智的。

(2)犯罪都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点评】错。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比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个笔记本电脑或花费二元钱去网吧足以。即使是贪利性犯罪也不一定要有多少经济实力,比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人把洗衣粉揉入面粉中炸油条,所需经济成本很低,对其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就是为了防止其出狱后再次把洗衣粉揉入面粉中炸油条吗?绑架罪和盗窃罪设置了并科罚金或没收财产是为了阻止犯罪人出狱后再次绑架和盗窃吗?对其财产的剥夺,究竟多大程度上能够阻止其再次犯绑架罪和盗窃罪?再说,不是每个窃贼都象《偷天换日》电影中那样,为了盗窃先购买宝马mini汽车和大量高科技盗窃工具的。一般窃贼都是零成本盗窃的,对其来说,财产刑根本不具有阻却其再次犯罪的功能。

(3)使犯罪人刑满释放后陷入贫困或差钱状态,就能够阻止犯罪人再次犯罪。

【点评】大错。有的暴力犯罪(比如抢劫罪),起因就是没钱而起意犯罪 ,刑满释放后因为罚金或没收财产而陷入贫困或差钱状态更加诱发其再犯抢劫罪。因贪利性犯罪而被罚金或没收财产导致贫困后,很有可能破罐破摔转入暴力性犯罪。而且让罪犯刑满释放后陷入贫困或差钱状态,使得其在监狱服刑期间对未来完全丧失信心,与我国刑罚的改造犯罪人使之重新融入社会的目的相冲突。

  由此可见,财产刑具有防止犯罪人再犯的功能的理论不过是个传说。当然,不是说财产刑对于任何犯罪、任何犯罪人都不具有阻止其再犯的功能,而是说在97刑法中大量滥设的财产刑不能起到立法者预想的防止犯罪人再犯的那么有效的功能。既然如此,那为何在97刑法中大量设置财产刑呢?这需要到我上面说的97刑法财产刑设置背景中去找原因。外加一个原因:就是财产刑能够在社会必要的时候,剥夺资本家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尽管现在民营资本如火如荼,如果资本家们太招摇了,引发了民愤、官愤和某人愤,就可以动用刑法看看有没有适用其的罪名,万一找到了,又正好有财产刑设置,特别是没收财产刑的设置,那么收其庞大企业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就非常简单了。但愿重庆打黑中,财产刑没有扮演这种不光彩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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