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风雨雨财产刑/温跃(6)
更加糟糕的是,97刑法大量设置财产刑后,因为有些犯罪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未成年人并无财产可言,其家庭财产是其父母的共同财产,子女依法不享有家庭财产,除非这个未成年人得到一笔巨额赠与或遗产,因此涉及未成年人的财产刑往往“空判”。为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仁爱之心,2000年最高法院煞有其事地出台《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对于一个没有财产的人,判其500元和判其1000元,有何区别?不都是“空判”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竟然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未成年人作出如此规定:“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晕死!罚金刑究竟是剥夺犯罪人的财产还是剥夺犯罪人父母的财产?是放在犯罪人再犯还是防止犯罪人父母或者亲属再犯?这种规定有违罚金刑设置的目的。按照这个规定,似乎允许犯罪人贷款或举债来支付罚金。
3、导致财产刑“空判”还有一个程序上的因素,当97刑法颁布13年后,最高法院才出台财产刑的执行程序规定。
在漫长的十几年间,法院根据97刑法判了不计其数的财产刑,竟然搞不清法院的哪个部门去执行财产刑。不要以为这是小问题,对于法院来说,各个部门的职责是非常明确的,不属于自己部门的事情,是不能做或不愿做的。
当法院的刑庭作出刑事判决生效后,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有期徒刑了,刑庭法官就结案了,忙于不计其数的其他刑事案件去了。如果判决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没有发现和查封被告人的财产,意味着法院判决生效后是无法执行财产刑的。尽管刑法规定了“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 应当随时追缴。”但刑庭法官不可能在罪犯服刑期间或刑满释放后,再去档案室调出尘封的案卷,然后再去搜寻被执行人是否有可执行财产的。除非若干年后的这个刑庭法官闲来无事,惹是生非地去干这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因为法律根本就没有要他去做这件事。
财产刑执行程序上的疏漏,反映了97刑法大量设置财产刑是脱离司法实践的,或者说不为司法实践所接受的。
(二)对于“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罪名,财产刑往往成为了“用钱赎罪”的方式。
看了上面的文字,千万不要误以为财产刑的判决都是“空判”。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介绍“在我们司法实践中,财产刑的执行率是比较低的,可能还低于民事财产的执行率,虽然还没有一个全国的数据统计,但有些地方说执行率不到50%,有些甚至只有三成,所以全国的平均率也不会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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