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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民调解现状及发展方向/谭友(3)

四、不足

  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结构转型的加快,新类型的纠纷不断出现,现成的制度和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显现。人民调节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粗略有以下几点:

1、结构单一

  我国人民调组织是群众性组织,目前它调解的纠纷主要是“民间纠纷”,而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呈现复杂化、多层次化、多样化的趋势,这就要求人民调解也要根据纠纷的层次而采取多样化专业化的手段使人民调解适应群体性、专业性、应急性等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如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办事处社会矛盾调解中心驻沙头派出所工作室的警民联调工作实践中,发现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治安案件占全部纠纷调解的70%以上,这些都是已经较为激化的矛盾纠纷,其调处稍有不慎、不及时,极其容易转化为群体性械斗或刑事案件,单靠公安机关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而人民调解组织的群众性组织的法律性质也抑制了它配合公安机关解决矛盾冲突的效能和效率,因而新时期迫切要求人民组织的法律性质走向多层次化、多样化的道路。

2、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人民调解的法律法规数量相当少。权威的仅有:1949年国务颁布的《人民调解组委会组织条例》、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2002年9月1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几个。这些法律法规有一部分内容早已不适应现在的社会矛盾,有的还会阻碍调节工作的顺利进行。

3、调解人员素质不高

  调解员是为老百姓解决矛盾纠纷的。因此,调解员要有一定的基本素质。(1)要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居民中发生的矛盾,能解决的应主动帮助解决,不能一推了之或“捣浆糊”不给解决。(2)要注重法律知识学习,能为居民解答一些简单的法律常识。(3)要办事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不能训斥和压服当事人。(4)要举止文明,不讲粗话、脏话。即使遇到脏话连篇或动手打人的当事人,也要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5)要胸怀宽广气量大,受些委屈和不公正的话语也不要记较。六居民送礼要拒绝,廉洁自律塑形象。作为一名有责任心的调解员,又具备一定基本素质,就能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克服困难,百折不绕为居民解决矛盾,从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人生价值和法律道德素养。
  当前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从业人员普遍法律素质不高,很多地方的调解员还是“乡绅长老”。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虽是通选举,但他们都是村民专业水平不高,他们是以个人在群众中的威信处理纠纷,在调解时是以道德习惯为标准,很少以法律、政策为指导。即使当某些道德习惯与法律相抵触时也可能无视法律而使习惯高于法律。有时还会出现违法调解。调解人员素质不高严重阻碍了人民调解组织的机制建设和发展,也给人民调解的积极作用和影响打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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