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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民调解现状及发展方向/谭友(4)

4调解工作经费无保障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而对调解不收费的人民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要。省、市《实施意见》对办公设施的达标、经费保障落实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要求各级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各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但都缺少了对经费落实的督促检查机制。这使《实施意见》如一纸空文。因为经费问题没解决,很多调解机制无法实现其效用,优秀专业人才不愿从事调解工作。经费问题不解决人民调解的各项工作将很难进行。

五、发展方向

  针对以上不足,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和改进。

1完善法制

  完善法制的内容相当广泛,笔者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简述。(一)规范调解组织,笔者认为可以从调解组织的分类来加以规制,如可以把调解组织分为“民事的调解组织”、“商事的调解组织”等带有专业性质的分类。使调解组织更细化、更专业化。这样人民调解组织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二)规范调解从业人员随着时代的发展,笔者认为可以把人民调解员实行注册制。可以参照我国律师制度。(三)确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人民调解协议视为当事人双方的合约,这是一大进步,但这没有提及落实及执行问题,这不便调解协议的执行,因为调解协议不是判决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要强制执行还会涉及到诉讼问题,这就影响了人民调解减少诉讼的作用。要使人民调解真正发挥便民、经济的特点,就应该在确定调解协议效力时确定执行程序以保障调解协议的效力也就是赋予调解协议直接的执行力。(四)可考虑制定一部《人民调解法》具体理由如下:(1)、制定人民调解法是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法律权威性的迫切需要。目前,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已将司法调解纳入诉讼程序,并认可了人民调解的合法地位。但是,我国基本法体系在人民调解方面没有建立系统的制度和程序,社会认知力不够,对纠纷当事人也难以拖入人民调解程序,而民事诉讼法对人民调解的规定也太简略,仅规定了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和业务指导等内容,非常不完整,因而造成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权威性不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2)制定人民调解法是对各种联动调处机制实现有效整合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然而,由于缺乏人民调解法,造成人民调解与行政处置之间缺乏有力的衔接,影响了社会矛盾的及时、快速调处。(3)、制定人民调解法是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走向专业化、专职化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一些地区的人民调解员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兼任,缺乏专业的人民调解员。由于我国没有制定人民调解法,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即各级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人民调解的政治地位日益提高但法律地位仍然很低,很多同志产生了不少误解,认为干人民调解工作既不能“发家致富”,又缺乏法律的有效保障和保护,不愿意从事人民调解工作,阻碍了人民调解工作走向专职化的道路。如有一部权威的调解法势必引起各阶层的重视,也能为我国人民调解走向专业化扫去一些障碍。(4)制定人民调解法是营建节约型社会的迫切需要。如前文所述,诉讼和仲裁耗费的时间相对较长、费用较多,难以反映诉求处置的经济性要求。而人民调解不收费,一个案件往往可以在几分种、几个小时、几天内解决,甚至可以随时出现、及时申请、即时解决,大大节约了信访资源和诉讼资源,还可以引导群众理性、合法维权,防止矛盾激化,防止对社会政治、经济造成更大的破坏,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友好型”途径和“绿色通道”,客观上直接体现着节约型社会建设的精神内涵和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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