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民调解现状及发展方向/谭友(5)
2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叙述:(1)提高调解人员从业门槛,就是说要想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一定的考核,只有合格者才能从事调解工作,可参照我国律师考试制度或公务员考试制度。考试科目可以涉及这些内容:法律基础、调解学、谈判学、政治学、伦理学、逻辑学、心里学及其他相关学科。要注意的是,关于合格标准和考试内容全国不能统一,尽量按照部门和单位组织设置对应的标准和试题。如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就不能统一用一套试题,应分开命题;农村村委会和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员的合格标准也应分开。(2)加强对在职调解员的培训,这是目前提高调解员素质最直接、最有效、最可行的方法。我国目前调解员大多还是非专职的,其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普遍不高。但这些人却是人民调解员的主体,少了他们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系统将会无法运行,所以对他们只能加强培训教育。笔者建议可以让司法机关和学校相关专业人员给这些调解员开设相关课程,法院也可以请他们旁听依法公开审判的案件,法院还可以派遣法官担当人民调解指导员,指导调解工作,《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这就是说人民法院有义务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这样调解人员在指导员的指导下从工作中学习。如果我国大中院校能开设“ 调解学”、人民调解等相关专业,那这将是提高调解人员素质的催化剂。
3落实调解经费
除要求各级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各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监督落实外,还可以考虑把调解人员的工作报酬纳入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把调解的各项经费列为专项费用,也就是由政府拨出专项资金保证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4仿照ADR改革
ADR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缩写,可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也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它既包括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也包括各种专门设立的纠纷解决机构的裁决、决定,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调解,也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裁定。ADR是西方国家推行的,但其模式也适合我国,人民调解组织机制的完善发展可以借签,并结合国情加以国内化
结语
被西方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支花”的人民调解要再创辉煌这就要我们重视人民调解,把它当成构建法治国家的组成部分。科学发展观要求构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调解组织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力量之一。我们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人民调解立法建设,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化、职业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促进人民调解事业上新台阶,为中国成功举办奥运会,世博会,及其他国际盛会营造平安、稳定、祥和的社会和谐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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