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所检察权配置研究/韩立强(11)
强制戒毒的法律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各单位通力配合、严格执法,更需要立法机关、法律解释机关有所作为。恰如我妻荣先生所言,“不去探究应实现的理想,法律学是盲目的;不去探究法律中心的实际,法律学是空洞的;不具有法律构成的法律学是无力的。”笔者相信,随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理性回归,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禁毒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实践的逐步深入和学理研究的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法律监督层面所呈现的病症定能药到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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