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警察作证若干问题研究/王超
警察作证若干问题研究

王 超*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 200042)


内容提要:近来,媒体关于警察作证的报道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从理论上讲,警察作证有着丰富的理论基础于诉讼价值。但在我国,警察以证人身份出席法庭作证尚缺乏立法、理论、观念等诸多方面的足够支撑。其实,警察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不仅必要而且合理。但是警察毕竟不同于其他证人,这就决定了警察作证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目前,在我国创立警察作证制度需要从完善立法、转变观念等方面切入。

关 键 词:警察作证;理论基础;诉讼价值;身份;范围;障碍;构想



最近,《检察日报》三篇不起眼的报道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第一篇是3月31日报道的《民警出庭作证,毒贩低头认罪》;第二篇是4月17日报道的《为恶势力头目作伪证》;第三篇是4月19日报道的《证人席上出现新身影》。这三篇报道的共同内容都是承办案件的警察以证人身份出席法庭对有关案件情况进行作证。而且,请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已经成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改革出庭公诉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应当说,这种做法和我国的证据立法是相抵触的。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换句话说,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否则,就会与其承担的诉讼职责不相符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目前,这种观点已成为学术界的通说。那么,承办案件的警察到底该不该出庭作证?如果能,他们的身份应当如何界定?警察作证有没有限制?在我国警察作证有那些障碍?如何构建我国的警察作证制度?这些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警察作证的理论基础



1、检警一体理论。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保障控诉获得成功,基于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共同的追诉职能,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指挥权、参与权、指导权、监督权等权力,即实行所谓“检警一体化”。[1]在检警一体化模式下,警察是检察官的当然助手和控诉支持者。一方面,在侦查阶段,警察要在检察官的领导、指挥下展开侦查工作,根据检察官的要求收集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或采取强制措施,直到检察机关认为证据足以保证控诉的成功为止。另一方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警察应当根据检察官的要求补充侦查以提出新的证据材料,或者必要时检察官要求负责讯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的警察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以言词的方式向法院说明自己收集的证据系合法所得,以便有效地反驳辩护方提出的证据与主张。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