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作证若干问题研究/王超(11)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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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王超(1973― ),男,河南信阳人,华东政法学院2000级硕士研究生,曾在《证据学论坛》、《法商研究》、《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1] 详细论述可参考陈卫东、郝银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第58-64页;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第162-169页;马贵翔:《侦检关系的本质及其改革》,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8期,第7-10页。
[2]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183-184页。
[3]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184-185页。
[4] 值得说明的是,这只是一般规则,并非绝对。如西方国家,在普遍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或传闻证据规则的情况下,同时亦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允许采用书面证言、侦查笔录等,而不要求证人出庭。参见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0-289页。
[5] 在该案中,控辩双方最大争议在于洛杉矶警方提供的证据的可信度。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方律师主张控方主要证人即参与侦破此案的福尔曼警探有种族主义倾向。他们在法庭上出示的录音磁带中多次出现福尔曼警探把黑人叫做“黑鬼”的例子,而福尔曼本人早些时候在法庭上对此却矢口否认。这使陪审团对福尔曼的可信度产生怀疑。最后,辩护律师打出的“种族牌”使辛普森免去了牢狱之灾。参见蔡彦敏:《从O.J.辛普森刑、民事案件评析美国诉讼制度》,载《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9年第8期,第84-88页。
[6] 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3页。
[7] 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上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第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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