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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李正云(2)

正 文:

一、事实婚姻的历史根源

在古代的奴隶制社会时期,男女婚姻主要是在双方家族或家长主持下举行复杂的结婚仪式就具有法律婚姻的效力。一般情况不需要在朝廷衙门履行契约义务。后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思想的不断进步,婚姻制度由单一的结婚仪式转而向衙门契约式婚姻发展。为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加强社会经济秩序的管理,封建国家主动干预老百姓的婚姻生活,逐制定了适合当时经济发展的封建婚姻制度。由于我国是东方封建社会制度的典型代表之一,从而使国家封建的社会法律制度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和完善。但是,从我国古籍诸如:“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等史书纵观我国历史的发展进程不言而喻,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中,经济基础薄弱,加之长期战乱不甚,使得经济发展滞后,国家法律制度不健全,严重阻碍了各民簇经济文化的交流与融合。虽然当今社会国家性质、经济法律制度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人们的科学文化知识得到了普遍提升,思想观念发生了彻底的转变,但由于历史的封建余毒还扎根在广大农村或少数民族等经济落后地区人们的头脑中,甚至某些城镇也还存在这样的思想,加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法制宣传不力等因素,使得某些地方或某些人群法律意识淡薄,从而给事实婚姻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二、婚姻关系的成立与要件

(一)婚姻关系的成立

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本形式,是最小的生产单位,又是社会的细胞,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就其本质而言,是为了进一步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更是为了延续人类子孙后代的需要而采取的在法律上认可的一种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方式。婚姻关系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建立夫妻关系,双方互为法律权利义务并以共同生活为目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立法机关曾几次修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使得现实中婚姻关系等法律内容也随之改变。譬如从历史上的群婚制到对偶婚制再到封建社会后期所谓的“一夫一妻制”,以及解放初期的婚姻立法等历史证明,任何事物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改变,婚姻社会现象也不例外。当今国际社会所提倡的一夫一妻制被大多数国家法律所确认并遵照执行。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家庭的一项基本制度。

(二)婚姻关系的成立要件

婚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1.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结婚的基础条件。因为男女两性组成家庭一方面为了方便生产生活,更为重要的是为了抚育下一代。目前,我国还未涉及同性为婚(又称同性恋)的法律问题,但国外少数发达国家充分从人权角度考虑,确定其行为具有法定效力,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须经双方互相同意。以双方完全自愿为条件是结婚自由原则和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3.婚姻当事人的结合是为了建立夫妻关系。结婚是男女双方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他们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共同生活的事实;4.不得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婚姻法》专门列举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假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行为。另外,结婚双方必须亲自持有关证明和证件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领取结婚证;结婚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如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双方不得有法律规定的不准结婚的情况,如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血亲关系不准结婚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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