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浅析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李正云(3)

三、事实婚姻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从现有法律中,关于对事实婚姻的概念没有具体而明确的定义,法学界对此也有较大分岐,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但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事实婚姻是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其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指的是狭义上事实婚姻 ,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二)事实婚姻的构成条件

根据上述定义,事实婚姻应该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男女双方虽违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但双方同居是完全自愿,没有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是事实婚姻的首要条件;2.男女双方终身为伴共同生活,双方互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这是事实婚姻与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3.男女双方对内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4.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这是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

(三)事实婚姻的特征

从上述事实婚姻的概念和构成分析其特征有:1.主观目的性。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具有结婚并且有共同生活的意愿;2.客观现实性。男女双方按照当地姻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存在共同的婚姻居所,而且有共同的生产、生活来源、具有长期稳定的两性同居生活并且可能有共同的子女;3.婚姻关系的公开性。男女双方对内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4.男女双方有可能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总之,认定事实婚姻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这是区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法定界线。

四、事实婚姻的形成原因与状况危害

(一)事实婚姻的形成原因

事实婚姻的形成原因有1.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存在时间较长,对人们思想意识的影响根深蒂固,一时还不能完全清除封建余毒的危害。因此,至今我国还存在大量的实事婚姻,因为中国封建的婚姻制度实行的时间较长,还在从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上继续影响着人们的思想意识,加之社会经济、科学文化水平还没有提高到应有的水平,《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和广度还不够深入。虽然《婚姻法》规定的某些制度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应该说是婚姻立法上的一次创举和革新。但是,仅凭抽象的法律条文,行政命令就能够在短期内改变人们长期形成的封建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让人们普遍理解和自觉接受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为条件还不成熟,要实现这个目标任重而道远。国家应该继续完善法制,加强法制的宣传力度,否则婚姻法所体现的优越性就不能充分地发辉出来;2.没有经常的普遍的深入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制度执行得到位与否,是否被人们普遍理解接受,在很大程度上有懒于政府部门的法制宣传与打击力度到位与否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宣传执行力度缺失会到致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不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对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以至于违法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还不知是怎么回事,象这样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应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法制的宣传与监督;3.婚姻登记工作还存在某些缺陷。婚姻登记机关设置不完善,登记管理制度不健全,个别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低下、随意曲解法律原意、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责任心不强等,给前来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心理产生畏难和不满情绪,加之某些人还存在封建思想余毒,对法律的具体规定不了解,认识上的错误等因素,认为登记与否没关系,只要举行结婚仪式其结婚行为就受法律保护;4.婚姻登记收费不规范。我国《婚姻法》颁布后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经济发展滞后,制度不完善,为了解决经费紧张或增加福利费用,很多地方的婚姻登记部门曾在登记工作中巧立名目,多收乱收费用现象普遍存在。无形中加重了落后地区老百姓的经济负担,造成结婚当事人想登记而无能为力的尴魀局面。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