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李正云(5)
(二) 相对认可时期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指出: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并准予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确认其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应当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上述以1986年3月15日的《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和施行后作为时间界线,确定事实婚姻关系何时成立的问题。
(三) 绝对否认时期
1994年2月1日起至2001年4月28日期间不认可事实婚姻。如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因其引起纠纷起诉到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一律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四)再次相对认可时期
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新《婚姻法》规定: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六、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
由于各国法律历史不同,社会现实及其婚姻习俗的差异,对事实婚姻的认识和理解有很大的区别。就事实婚姻而言,法律承认与否和效力问题认识各不相同,但当前各国认同或采纳的观点有以下几种:一是所谓承认主义。对不具有形式要件的婚姻,法律上也承认其效力。承认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婚姻应重事实轻形式,有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罗马法的时效婚和英美法系的普通法等法律均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二是所谓否认主义。法律上不承认其地位和效力。其基本观点是,婚姻为要式行为,非经法定的形式,不能确认其为婚姻,如日本等国采取这种态度。日本亲属法规定当事人结婚未申报的为无效婚姻,日本实行严格的结婚申报制度,凡未申报自行结合的事实婚姻,法律概不承认。三是限制主义。指有条件地承认其效力,重视实际婚姻状况的同时,又要求当事人符合一定的条件,各国要求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2.符合法律规定的同居年限,各国规定的年限不同,一般为二到五年不等;3.符合法律规定的单身与稳定条件,并经法院确认后,使之合法化。我国目前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大致相当于限制主义,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