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法家梁剑兵等诸位博友因《锯箭与后半截》关于法律解释的讨论/龙城飞将(3)

法家梁剑兵 回应:
  “正当性”包括“罪恶性”? 你真是这么自相矛盾的么?

龙城飞将 回应:
  希望法学细细地研讨刑法第20条。你知道,我一贯的观点是,研究法律与法理问题要区分开来。第一,你应当指出,邓玉娇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如何能够分得清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第二,即使是防卫过当,是犯罪,是不正义,也与主动攻击别人的犯罪和不正义有本质区别。也许会遇到血性方刚的年轻人,当他在遇到紧急情况奋起自卫时,一时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可能在对手失去反抗能力时还要加上几拳。这种情况即使在刑法上把它划为犯罪,至多也是“激情犯罪”,决不是有预谋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法家梁剑兵 评论:
  在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间,你只能选择某一款而不能同时选择两款,如同你只可以与一个女子结婚而不能与两个女子同时结婚一样。选择第二款就不能选择第三款,反之,选择第三款就不能选择第二款——面对两个彼此冲突的规范,任何人只能择一适用。
难道龙城兄连这个最起码的法理常识都不知道么?

龙城飞将 回应:
  其实,这个话你应当反求诸已。
  我的观点是,在邓玉娇案件中,应当先确定是否正当防卫。即先适用刑法20条还是234条。若属后者,与正当防卫无缘。若属前者,再细研究,确定属于正当防卫的哪个方面,即适用第几款。若仅造成加害人损害,属于一般正当防卫。若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属防卫过当。她应仅就超过的部分负刑事责任。若属第三款规定之紧急情况,则即使造成加害人死亡也不负刑事责任。直接套取某一条或某一款,违反了刑法的立法精神,割裂了不同条款之间的有机联系。
  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说,就是先进门,再确定进哪个房间。当然,这是公检法在思维时应当经历的过程。但在写入判决书时可以直接适用合适的条款。在邓玉娇案件上,我与你的观点相同,应当适用第三款,这是全国不懂法律的人学法后的结论。相反,泰斗的发言,如Oldfrankly批评的,正是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法理的常识。
  而我在其他文章中讲到的,好像那位教授名为卢建平(?)的分类其实是不科学的。若他是从法理的角度分类,我不研究。若他是研究刑法20条的分类,则我认为我的观点较他的对。

法家梁剑兵 评论: 2010-03-27 09:28:24
  按照你这逻辑,我似乎可以说“动物是由飞鸟、大树和鱼所组成的共同体”呢!哈哈哈哈~~~~~~~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