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梁剑兵等诸位博友因《锯箭与后半截》关于法律解释的讨论/龙城飞将(4)
请问,你能说:“长辈”这个概念包括了爸爸、儿女、妈妈这三种概念”么?请回答吧。
龙城飞将 回应:
我的逻辑是,刑法第20条全部都在讲正当防卫。第一款界定正当防卫的条件,第二款讲防卫过当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第三款讲特殊防卫仍属正当防卫。在适用法律时这三款内容应当联系在一起,不应当如用古代那个外科医生一样用锯箭法锯掉一半。
换言之,正当防卫内涵已经由第一款讲明,其外延则由一般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这三种类型构成。一般正当防卫仅是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由第一款涵盖其外延),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特殊防卫则是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所以,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当邓玉娇这个弱女子遇到紧急情况,从来都是善良温顺的她如何能在瞬间把正义与非正义分得清楚?她有时间作这个思考吗?她是在把邓贵大击翻在地之后又不停在用刀剌他吗?如何界定这个瞬间发生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当然,我同意你的观点,邓玉娇案本应适用第三款。但这是我一贯的逻辑观点。
你想用“动物由飞鸟、大树和鱼所组成的共同体”,“长辈这个概念包括了爸爸、儿女、妈妈这三种概念”来证明我的分类不对。看来你真是把公孙龙子学好了。那么,就请你将我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分类来来对号入座,用你的概念来套我的定义吧。我等你回答。哈哈!
法家很有点公孙先生“白马非马”之风,分明你在与人讨论问题时总在偷换概念。所以我一再建议你仔细研读刑法第20条,研究三者之间关系。换句话说,法家,我们也是多次交锋过的老朋友了,我一直觉得得你的逻辑总有些偷换概念的问题,是一种诡辩。你在逻辑运用上与新月有相似之处,有时总在换概念。
龙城飞将 回应:
至于遇到一个有正当防卫,又防卫过当的案例,又应当与刑法第234条结合运用。以邓玉娇案为例,应当先确定她是正当防卫,还是主动攻击别人。若是后者,直接适用234条。若是前者,则看后果。若一般的伤害,仅对加害人赞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则为一般的正当防卫。若超过正当限度,为防卫过当。注意,是由于防卫而过当,并不是主动攻击别人。若是造成加害人死亡、重伤等,则看是不是正处于第三款所讲的几种情形。决不可以倒过来。
邓玉娇案的判决存在的问题,是把法律的适用割裂开来。第一割裂了20条和234条之间的关联。第二割裂20条三款之间的关联。而且在判决书证明顺序上也是前后颠倒,它是先说邓玉娇犯了故意伤害罪,后说有防卫、自首等情节。显然是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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