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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梁剑兵等诸位博友因《锯箭与后半截》关于法律解释的讨论/龙城飞将(5)

龙城飞将 回应:
  法家问我,“正当性”包括“罪恶性”? 你真是这么自相矛盾的么?
  我回复法家:如果你是这样思维,可能我们之间真是存在思维模式与方法的差异,可能从更高的层面来讲存在世界观的差异。所以还请注意研讨刑法第20条第二款。
  法家,咱俩虽素未谋面,但我们之间讨论问题已经多次了。好像每次都在讨论逻辑问题,但前几次你都没有认真回复我提出的问题。为了在逻辑上说明问题,我已经牺牲了文笔,不像新月一样写诗一样的语言,我是逐条地研究讨论你的文章。这样的文章令读者看起来很差的,但是没有办法,为了不失去逻辑的线索。
  实际上,我的文笔,虽然不优美,但也不会是很滥,你看我的散文游记就可以看出我写文章不全是八股式的。

杰瑞 回应:
  龙城的逻辑比较清楚,法家为了抠字眼,忽略了逻辑。

柔情判官 回应:
  龙城君 法家 你们思考的角度有所不同
  假如我们把某甲的的防卫过当行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A(限度内的防卫),一部分是B(超限度外的防卫),那么法律要对甲的行为进行评价,是评价A+B呢?还是仅仅评价B呢? 个人以为应该是对A+B即行为整体的评价,因为毕竟是行为整体导致了超限度的伤害,而B的程度只能作为量刑方面考察

宇宙 评论: 2010-03-27 17:58:07
  柔情法官兄的话是科学的,补充两3点:
1.正当防卫的价值在于,法律赋予权利人合理的自力救济权,增强刑法的预防功能,从无限防卫权的设置即可看出,立法初衷对防卫过当倾向于要求司法机关做严格解释;
2.在强奸案中,根据刑法的规定,是没有B部分的;
3.防卫过当只能是正当防卫的过当,其他非“正当防卫”导致的任何损害都是民事或者刑事侵权。
根据上面3点:
1.如果认定邓玉娇是正当防卫,就不应定罪判刑,包括假慈悲(道义上的)的“缓刑”或者“免予处罚”;
2.如果认定邓玉娇不是正当防卫,必须追究其杀死邓贵大等主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决定的罪,并判刑。

小结:
  马克昌老先生故意(不太可能是过失,除非他极端地不负责任不了解案情只听记者一面之辞)不谈刑法关于强奸行为正当防卫的规定。
  马克昌作为马克思的弟弟,研究法理的时候,割裂上下文的内在逻辑联系,把一个完整的正当防卫制度(包括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故意或者犯傻地分解为正当的防卫和不正当的防卫两部分,实属典型的断章取义阉割刑法科学制度的行为,不论其“著名法学家”的称号,于这“马克昌”的名字都有愧。不能称之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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