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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梁剑兵等诸位博友因《锯箭与后半截》关于法律解释的讨论/龙城飞将(6)
最后一段是戏言说道理。

秋水赋 评论:
  梁法家的头脑里只是二元对立的所谓“正当性”和“罪恶性”,还拿这个考问别人。
呵呵,防卫这一行为却刚好集“正当性”和“罪恶性”于一身,防卫目的是正当的,手段是无预谋的随机的,后果有可能是违法的。
  而且所谓的恶,也只是过当。它一是行为犯罪,而只是从结果衡量的。防卫过当这罪名设立的出发点没问题。只是防卫实施人和法官怎么把握,确实是个大问题。

秋水赋 回应:
  正义与否是理念上的判断,犯罪与否针是对行为的法律判断。
  理念不是行为,行为是不理念。两个词表达的语境是不同的,不是傻子的都明白。
  正义之举不一定不犯法,不正义之举不一定犯法。
  这下好了,人家龙城讲的是行为,法家却和人家讲理念。
  如果不是揣着明白装糊涂的话,我还真同情那些学生们,虽然脑壳不清楚的人混上个教授也不容易。
  防卫本身就一定的正当性在里面,犯不犯法,还得讲法律不能讲理念的。
我看龙城的分析很逻辑,可是遇到梁先生这主儿了,呵呵!——你和他讲法律,他和你讲政治。你和他讲政治,他和你讲民心。你和他讲民心,他和你耍流氓。你和他耍流氓,他和你讲法律。

杰瑞 回应:
  秋水你说法家在讲理念,我不太同意,我不记得他什么时候讲过理念了。我觉得他只想讲法律,但很僵化,缺乏逻辑的连贯性。
  另外,我觉得你在申请黑名单吧。

宇宙 回应:
  大陆法系以理论演绎思维为特点,立法追求体系完整,逻辑严谨,刑法由其“罪行法定”原则限定(看看法的价值有多大的决定力),更严格限制司法解释的扩大化。司法解释直接成为法的渊源的现象当在禁止之列,刑事司法领域与英美法系“接轨”是“罪行法定”的原则所不允许的,倒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接轨才可有效保证“罪行法定”。
  民事司法领域,如出现立法空白,法院又不得以无法律规定为由拒绝立案,所以可以本着“公平”、“公正”等民法的基本原则,适当灵活处理。例如,甚至可以违反民法中子系统《物权法》的“物权法定”的原则,承认某些物权的合法性,对其予以保护。
  原因:民事权利可以自由处分,非公法上之权利,无须他人代表。当然,以不损害公序良俗为限。

  司法解释的大忌,就是不看立法初衷所体现的价值取向,孤立地看法条,咬文嚼字地理解孤立条文的内容。
  结果,往往导致两种情况的出现:
1.扩大解释立法,形成事实上的法官越权造法。马克昌的解释就是在造法,不顾忌与刑法已有条文的直接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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