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隐形程序/王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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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王超(1973― ),男,河南信阳人,华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1]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8页。
[2]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页。
[3] 可参阅[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1-65页;[美]戈尔丁:《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0-243页;[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7-98页。
[4] 目前,由于法院办案经费紧张加之又要法官包揽调查取证任务,法官只能从当事人身上想办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谁出钱为谁办案”的现象以及法官与当事人实行“三同”(同吃、同住、同行)的主要原因也就在此。参考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5页。
[5] A代表Affection,人情;M代表Money,金钱;P代表Power,权力。
[6] 汪进元:《论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第54页。
[7]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7页。
[8] [法]孟德思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页。
[9] 根据美国学者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正当性法律程序的设计和运作应从不同的角度维护当事人作为人的尊严,使他们真正成为积极参与裁决制作过程,主动影响裁决结果的程序主体,而不是消极等待官方处理、被动承受追究的程序客体,从而具有自主地决定个人命运的选择机会。否则,就是对他们的尊严的贬损,使他们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参阅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第144-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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