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司法改革中的越位问题/王超(9)
最后,在司法改革之前,我们不妨细细品味一下美国著名的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所说的一句话意味深长的话:“在无数的诉讼中,法律都是非常清楚的,法官也没有什么裁量。他们的确有权在空白之处立法,但那里常常没有空白。如果我们只是盯着那些荒芜地带,而不愿看一看那些早已播种且硕果累累的土地,那么我们就会有一个错误的全景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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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超(1973― ),男,河南信阳人,华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 [作者简介]:周菁(1978― ),女,山东济宁人,华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1]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起诉科科长朱闯语。引自黄广明:《零口供:惊世骇俗出台》,载《南方周末》,2000年9月21日。
[2] 《南方周末》2000年9月21日曾以《零口供:惊世骇俗出台》为题对零口供进行了详细的报道。
[3]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4] 龙宗智教授认为:“顺城区检察院的做法,是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打了一个法治范围内的擦边球”。参见龙宗智:《“零口供规则”意义何在》,载《南方周末》,2000年9月28日。
[5] 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了检察官对司法警察职员的指示、指挥权。
[6] 实践中,尽管有人常常抱怨检察机关监督不力,但这一问题只能从立法、执法上加以解决。
[7] 如河南、广州等地。
[8] 如黑龙江、江苏、上海、河南、福建、天津等地许多法院纷纷效仿连云港市的改革经验,先后进行了指定管辖改革试点工作。不仅如此,我们从最近的几次全国少年法庭工作会议了解到,这次改革已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和倡导,看来指定管辖改革将会继续深入开展下去。
[9] 也许是改革者们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于是,“由政法委牵头,召开公检法司协调会,联合下发红头文件而后执行”成为这项改革的理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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