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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研究的心理痕迹/欧锦雄
刑法研究的心理痕迹-《刑法的辩护与批判》后记

欧锦雄


  时间总是在自然地流逝,屈指算来,我从事刑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已达二十一年。自从摸到学术研究的门路后,我对学术研究逐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探究学术问题的真谛是一个艰难的追寻历程,其间研究者往往需要付出利益或快乐的代价,然而,一旦学术问题得以解决,其投稿出去的文稿被刊物发表,其愉快的感觉是难以言表的。学术生涯其实就是苦中找乐,也可以说,学术研究是学术人的苦乐游戏。这些年来,我就一直在玩这苦乐游戏。

  自从对刑法学产生研究兴趣以来,我总是以撰写论文的方式研究刑法问题。我也曾考虑过出版两、三本个人的学术著作,并一直在努力工作,本打算几年后再完成这一心愿,然而,2006年底,我有幸被评为“2005年度广西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并从财政上获得科研资助。这激励着我去早日实现这一心愿。《刑法的辩护与批判》一书是以近十年来我研究刑法理论的部分科研成果为基础,经过最近一年多时间继续刻苦钻研而完成的。为了完成这科研项目,在近一年多的时间里,我充分利用了各种业余时间来从事研究工作。在这一年多的所有节假日里,我几乎都是在爬方格子中度过。本书中的“中国刑法发展的沉思”、“科学犯罪构成模型的追寻”、“法定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之构建”、“刑事责任真谛的追问”、“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之争”、“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辨析”、“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和范围”、“‘ 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行为构成竞合论’ 之提倡”等内容即是在近一年多时间里完成的。本书的许多前期研究成果曾在法学报刊、杂志发表过,在将这些前期研究成果纳入本书前,我对许多内容进行了修改或调整。

  二十一年来,我在不断地阅读各种法学书籍,在不断地笔耕,在教学中成长,在写作中进步,与岁月同行,不知不觉中人到中年。年龄的增长自然产生一些人生感悟和学术感悟。在此,不妨畅谈一下,以抒胸意。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中期,刑法学界普遍否定法人(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并在理论上言之凿凿,但是,到了同一世纪的九十年代,赞同法人(单位)可成为犯罪主体的声音占据上风,并在理论上进行了全面的论证,被立法机关采纳后,其在新刑法典里确立了牢固的地位。近些年来,司法实务界出现了滥用扩张解释之风,惩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也似乎成为理所当然之事,而支撑其做法的刑法理论早已存在,并得到不断强化。凡此种种,让我觉得刑事领域出现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幻景。近年来,随着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理论的突起,司法实务界广泛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去罪、免刑或减刑。这一现象又让人体会到“欲去之罪、何患无辞”的感受。刑法理论一会儿左,一会儿右,孰真孰假?从这一现象可知,刑法理论对立法和司法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这也让学术人感到自身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学术人不应带着个人功利的目的去研究问题,而应理性地思考问题。学术要创新,学术要求实和求真,学术人应具有社会责任感,应积极参与到学术的辩护和批判之争论中,以追寻归真的理论去指导实践,让社会法律制度合理,让公平、正义永存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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