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研究的心理痕迹/欧锦雄(2)
这些年来,随着读书的增多,思考领域的扩大,产生了许多想研究的问题,许多论文的腹稿已有,一些专题的学术专著构思已产生,但是,我渐渐地感觉到身体大不如前,出现了力不从心之感觉。我在撰写本书过程中,曾一度使自己身体劳累过度,因此,深深地感到学术研究者确需有个好身体。我国一些著名法学家,学术成就卓著,著作等身,我想,这除了与他们具有非凡的聪明才智以外,也与他们具有硬朗的身体不无关系。可见,搞学问的人一定要持之以恒地锻炼身体,以保证有旺盛的精力开展研究工作。
人各不同。学术人要学术、要生活,要求实和求真。近几年来,我时常警醒自己:学术作品不宜求多,但要尽可能力求精与真。我希望自己用心写成作品,并应敝帚自珍。当然,作品是好是坏,应由人评说。但求自己尽心去完成的作品会对社会有些许的作用。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价值如何评价,这是社会科学界较关注的问题。有人认为,某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是否有价值,应以它是否为实践部门所采纳,或是否直接指导了社会实践为参考依据。就法学研究成果而言,应以这一成果是否被立法或司法所采纳为依据,或者是以能否直接指导其他法律适用活动为依据。我认为,这一认识具有片面性,这里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法治的进步,需要法学的繁荣,法学的繁荣靠各领域、各阶层的法学研究人员合力来发挥作用。任何一个人,任何一本专著或者任何一篇文章,都不能单独成就法学繁荣。在法学研究成果里,是法学基本理论的价值大?抑或是法律实务研究的成果价值大?我认为,这两种成果同等重要,它们均会直接或间接地对立法、司法等法律活动产生影响。其影响可能会产生于现在,也可能产生于未来。法理学、法哲学和各部门法的基本理论同样会直接或间接地对各种法律活动产生影响,这些理论往往是通过产生法学理念来影响人们立法、司法或从事其他法律活动,这种影响往往更深远、更持久。法学基本理论的作用一般不会立竿见影,其作用往往可能体现在将来,因此,在对法学基本理论的价值进行评价时,应深刻认识这一点。基于前述认识,我较重视刑法基本理论的研究。长期地对刑法基本理论的思考和研究,也最终促成本书的出版。
随着社会对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视,各高校、各单位往往会对发表了研究成果的人给予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且奖励力度渐趋增大。有人认为,学术研究者的研究成果发表后,他可得学术奖励,职称可得以提高,因此,学术研究者主观上是为了自己,其学术研究行为是一个自私行为。这种理解是值得讨论的。人具有自私的本能,这是不言而喻的。学术人应是一个自私和大公的复合体,学术人应有社会责任感,学术人也不可避免地得考虑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会在考虑生活质量的提高。因此,社会上各种促进社会科学发展的奖励措施,是在根据人性的基本特点而制定的,这是无可非议的。从实际效果看,这些奖励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科学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当然,社会科研成果的不合理评价体系,也在阻碍社会科学的发展。无论如何,学术人不应过于考虑个人的功利,许多优秀的作品往往是学术人基于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不计较个人得失的情况下完成的。在教学科研以及参与司法部门的疑难案件讨论中,我常常碰到一些刑法理论难题。我的性格较为执着,每当刑法理论难题困绕我时,我会感到全身不舒服,并产生非弄清这一理论难题不可的想法,并将其作为一个研究项目,一旦解决这一理论难题,并让其变成论文时,就会觉得全身爽快。对我而言,促使我去从事科学研究的重要原因是,疏通思想脉络,疗理思想疾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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