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性融合:刑事和解中的检调对接/董兴建(7)
(三)调解协议的效力与审查
和解协议经三方签字后即成立生效,并送和解环节的诉讼机关备案。非有相反证据或证明受协迫、程序明显失允等不得撤销;经诉讼机关审查后,在依法终止诉讼程序时,如撤案、不诉或者判决中可直接引用。对和解未达成的内容,不得作为诉讼中认罪或放弃诉权的证据。最后,检察机关要及时知悉检调对接后的进展情况,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以和解成功率、和解过程的平均时间、和解执行率、当事人满意评价度、社区认可(知悉)度、受害人的恢复情况以及再犯率等指标,对和解的效果进行分析评估。
五、结语
以社会和谐理念、营造阳光司法的指导下,刑事和解融入了更多的人文情怀,展现了刑事司法从“有害的正义”到“无害的正义”的进步,倡导了一种平和文明、公正高效的司法追求,是法与情的最佳结合点之一。在各种刑事和解模式共存的情况下,规范和解与调解之间的衔接,形成嵌入性融合的检调对接机制,以尽可能发挥各种优势促进社会正义与和谐。其中,推进司法机关正确引导和解是前提,营造专业的中立的调解组织是保障,提供平等的会谈机会与情景回溯则是关键。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 董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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