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违章女司机当街暴打女记者——之我见!/蔡敏峰
贵州违章女司机当街暴打女记者——之我见!
蔡敏峰
近日,“贵州违章女司机当街暴打女记者,连扇多个耳光”事件,闹的沸沸扬扬。
看过视频,觉得情况还不象听起来那么恶劣。同时,我也不同意一些“主流媒体”对这件事的评论。无论如何,女司机打人是错误的,任何人先行动手都是不对的。不过,这场冲突实在可以说有记者自身素质的原因。视频解说称违章女司机被交警拦停接受处理,贵州电视台法制频道记者采访这名女司机,女司机始终不面对镜头。在视频中,可听到女记者问女司机这样的问话“贵阳正在‘三创一办’,你这样的行为是否给贵阳市丢脸”,女司机于是爆发,连续攻击女记者。
表面来说,这是“一语不合,武力相向”。从女记者的提问来说,“丢脸”一说刺激了当事人,这个提问应该说是不太符合专业水平的。作为一名记者,应该知道这属于很刺眼的词汇。她可以问当事人对自己违章有什么想法,但似乎很习惯地,就问出“是否给贵阳市丢脸”来。当事人也正是对这个说法非常恼怒。
从深处说,这个冲突涉及到新闻职业的伦理问题。我本人也看过关于新闻媒体滥用权力报道一些事件,结果产生了非常不好的效果。一个司机违章被交警拦停,有接受违章处理的责任,但是却没有接受记者采访的义务,更有不在电视节目中出镜的权利。女司机始终不肯面对镜头,没有什么不妥当。记者应是客观中立的报道事实,不应当对被采访者使用贬低性评价的语言,问违章女司机是否“给贵阳市丢脸”,有违于职业要求。
不过,在中国,新闻职业很多情况下被扭曲,(比如,“许霆案”,按照刑法的规定就是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但是当媒体大肆宣传后,司法机关迫于压力,只得改判)从业者在一种扭曲模式下而不自知。严格地说,记者可以采访和报道贵阳“三创一办”的情况,以及交警执法的过程,但不可以理所当然地站在执法者立场。而根据交警介绍,贵州电视台法制频道是在与交警进行“联合执法”。请问,记者有执法权没有,凭什么能够“联合执法”?(从这点来说,“重庆打黑”中,媒体也是违背了自己的职责。这里不再谈论)
新闻从业者当然有自己的看法或者价值标准,例如他可以认为女司机违章,构成了对贵阳市形象的损害,或者“给贵阳市丢脸”,但是他应当知道这是自己的评价,而不是事实,事实只是女司机违章,而女司机对自己的违章有何看法,未必要告诉给大家。
更进一步探问,一个女司机违章就是给一座城市丢脸,这个认识未必站得住。违章就是违章,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上升到“给贵阳市丢脸”的高度,我看是过当的。违章接受处罚,不意味着当事公民的其他权利丧失,包括隐私权、人格权。“丢脸论”、强迫采访、强迫面对镜头,这样的记者言行是不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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