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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证据之运用/余金龙(5)
九.视听资料。指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的原始声音。图像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存储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学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存储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其特点有仿真性强,失真率小、直观性强、连续动态性。15但是其也有缺点:一篡改、伪造资料方便。二、篡改伪造后很难识别。
以上分别罗列了我国刑事证据的七大类别及其运用现状。不难发现不仅有制度的缺失,也有人为的流祸。体制的弊端导致法律监督机关的公诉职能与监督职能不能两圆;审判机关不能绝对中立和诉讼当事人一方有着相同的价值取向和社会期待。而人为的流祸就直接导致非法证据进入诉讼程序中且往往被所谓的实体公正所淡化掩藏。陈光中和丹尼尔普瑞方廷合著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中写道: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能否 作为对被告人定罪根据,是刑事诉讼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也是刑事诉讼中诉讼价值罪易发生冲突的问题。正因为如此,由于法律文化传统等的不同以及特定时期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需要,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有关这一问题诉讼理论和具体对策存在着许多差异。我国的实体正义较之西方法治国家程序正义相比:前者是不放过一个罪犯,但容易冤枉好人侵犯人权;后者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但容易放纵犯罪。我国既然选择了前者,即拿侵犯公民权利为代价、手段来实现犯罪刑罚,这是不公正有违法治进程的。近些年来一大批法学工作者和民主人士不断倡导加快法治进程。但一些人总有惯性思想,总拿国情当法治潮流的挡箭牌,因循守旧。本人不是主张大肆进行改革而是有所损益、兼顾国情、循序渐进。司法改革要注意多元化的问题视角,灵活的擦边战术及严格的“底线”控制。16不要总拿国情、民化来阻挡历史和民心的选择抑民自主之意,即阻挡诸事之兴。康德所言:我们如果不事先被置于自由之中,对于自由就不可能成熟起来 。意在所明在中国搞民主选举不是没有没有民意基础和国民没有开化而否定,关键在给民众一个机会。有时候个案的力量的强大,全国各地由于屡出冤假错案,民怨沸腾。以及广大法学工作者的理论研究的支持,两者形成一股合力。让人欣慰的是不少地方正在积极推进刑事证据的改革如:四川省规定是由侦查机关“就被告人、证人提出的非法取证的具体事实作出合理解释”,以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进行调查核实而“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 湖北省的《刑事证据规定》禁止的也是“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服用药物、催眠等非法手段”,从而大大扩大了排除手段的范围,对于变相的刑讯逼供行为也予以禁止。甚至还引入了警察作证制度。江苏省规定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明确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不能定案,这里的言词证据一般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三类,但是江苏省又有重大突破,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从而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由“言词证据”扩展到“实物证据”;另外对于通过非法获取言词证据而获得的实物证据的效力,江苏省的规定是区别对待。 最后,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证明责任上,江苏省规定是由公诉机关“对其指控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性的存在”,法院也可以调查;其余各地方甚至市辖区都颁布了自己的地方刑事证据规则,余不一一。(以上地方改革资料均摘引自zcom电子杂志网http://www.zc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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