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民事检察权之重构/李健(6)
八是民事执行监督权。民事执行是当前社会的焦点话题,亦是法官违法犯罪的多发区、重灾区,人民群众多有微词。笔者在2008年撰写《浅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一文,就执行检察监督问题进行过探讨,这里不再赘述。授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权是社会之需,人民群众之需,刻不容缓。
重构中国特色的民事检察制度应建立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之上的,不应以三权分立权力模式下的西方检察制度来审视我国的检察制度,“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⒀中国的民事检察制度必须具有中国特色,同时应放在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的背景下思考,只有如此才会有生命力。
参考文献:
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
⑵程荣斌,《检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0—31页。
⑶何家弘,《论美国检察制度的特色》,《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4期,第24页。
⑷刘卉:《溯本正源:辨析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基本原理》,《检察日报》,2009年。
⑸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
⑹肖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8年3月10日。
⑺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9年3月10日。
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
⑼王鸿翼,《谈民事行政检察权的配置》,《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⑽⑾王鸿翼,《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历程》,《人民检察》,2008年第20期,第20页。
⑿邓川,《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0年1月28日。
⒀鲁迅,《且介亭杂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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