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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读最高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的司法解释/陈宁(9)
对于侵害业主共有权的行为,权利人一般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如下责任:(1)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此时,权利人无需证明对方已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只需证明对方行为给其造成了妨害即可,妨害既可能是现实面临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2)赔偿损失,物业服务企业对某个或某一部分业主造成共有权灭失、毁损等损害后果时,业主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关于擅自经营所得收入,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通常会主张该收入已经全部投入到物业服务管理费用中,而业主则认为该收入被建设单位等占有,为此,本条规定权利人请求返还擅自经营收益时,应扣除合理成本,但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解读】《物权法》第83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规定主要针对业主侵害共有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制,本条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主体界定为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其他行为人”主要包括: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和开发商。
本条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具体情形作了列举规定,主要包括:(1)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2)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3)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4)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即业主或行为人在使用建筑物时,不得妨碍其他人对建筑物合理、正常的使用;(5)损害建筑物外观,即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此类行为不仅会影响到建筑物的整体美观,还极易使建筑物外墙遭受损害、发生渗漏等;(6)违规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如私自拆改砖混结构房屋的内墙、私自在框架结构房屋的楼板上建间隔墙、私改室内供暖、供气设施等,均会不同程度威胁到建筑物的安全;(7)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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