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逻辑前提之重构/梅瑞琦(9)
注:
(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73页。笔者对此持不同见解,认为经实质审查而进行的登记具有公信力,与占有具有同一功能,因此对已登记的不动产亦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参见拙文:《不动产善意取得研究》,载http://211.100.18.62/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4373
(2)少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渊源于罗马法上的善意占有人制度。参见王利民:《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7页
(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1页
(4)[日 ] 我妻荣:《民法讲义2 物权法》,第42页,转引自肖厚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8页
(5)详细内容请参见肖厚国:前引,第48-52页
(6)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63页
(7)肖厚国:同上,第57页
(8)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7-488页
(9)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1页
(10)梁慧星:同上,第489页
(11)梁慧星:同上,第490页
(12)谢在全:同上,第939页
(13)转引自肖厚国:同上,第54页
(14)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15)孙宪忠:《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页
(16)[美]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1页
(17)[日] 椹悌次 :《即使取得》,转引自肖厚国:同上,第56页
(18)孟勤国:《占有概念的历史发展与中国占有制度》,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
(19)[日]安永正昭:《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考察》,转引自肖厚国:同上,第58页
(20)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4、165页
(21)孟勤国:同上
(22)王泽鉴:同上,第165页
(23)孟勤国:同上,第165页
(24)[日] 好美清光:《注释民法7 物权2》,第121页,转引自肖厚国:同上,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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