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伤维权指引/陈宁(4)
(1)在本辖区生产经营的所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在本辖区(市内四区除外)生产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地驻连企业;
(3)在本辖区(市内四区除外)有无军籍职工的驻连部队机关、事业单位。
3、关于特殊情况的工伤认定管辖
(1)一个企业多处生产经营的,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管辖;
(2)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在本市生产经营期间,招用的农民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均按生产经营所在地管辖;
(3)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或委托各区(市)、县和先导区认定的案件;
(4)区(市)、县和先导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管辖。
(三)工伤认定程序要点提示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有争议的,在工伤认定之前,需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确定是否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属于补正申请认定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受理时效内。
2、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填写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就医资料或住院病案复印件(加盖医务科或病案室章),属职业病的需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3)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个案认定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工会文件、驾驶证、考勤表、委托书、户口簿、购物发票等);(6)其他相关材料。
3、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主要包括:(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乘公交车在车内受伤的,需提交公交公司赔偿协议或相关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提交医疗机构抢救和死亡证明;(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荣誉证书、见义勇为证书等有效证明;(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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