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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同音”与人权保障——对宪法“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条款的法理思考/高军
“语同音”与人权保障——对宪法“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条款的法理思考

高军


【摘要】语言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我国宪法中“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条款蕴含着我国不存在法定的官方语言,各民族语言一律平等;该条款属于政策性条款,国家采取鼓励的手段,以达到推广普通话,便利经济、文化发展及人们相互之间交流的目的;学习和使用普通话是公民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等极为丰富的内容。实践中对普通话作强制性要求的某些做法,有侵犯公民语言权、工作权等权利之嫌。因此,有必要对普通话作强制性要求的做法确立违宪审查的标准。

【关键词】普通话;语言权;文化权;人权保障;违宪审查


  我国通用语言为普通话,《宪法》第19条第5款规定了“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但是,宪法作为“高级法”的特点决定了其条款必然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和政策性的特征,该普通话条款亦然。如何理解该普通话条款,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对普通话作强制性要求的做法是否合宪等等,这些问题关系到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以及对文化多样性、公民语言权、工作权等基本权的保护等诸多问题,故有必要对之进行学术上的探讨。

  一、语言与人权

  自二十世纪后半叶以来,随着可持续发展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与传承问题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人们认识到人类建立在文化多样性共存的基础之上,文化的多样性则以语言的多样性为依托,因此,语言的多样性、语言权的保护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

  1、国际人权公约、国际组织的努力及其声明。早在1815年,维也纳会议就提出了保护少数群体语言的条款。在当代著名的国际人权文献中,《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虽然未明文提及语言权的概念,但《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第15条所规定的文化权利实包含了语言权在内,并成为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语言权立法的基础。在区域性人权公约方面,《美洲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补充议定书》第16条规定的文化利益权利以及《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17条第2款 “人人可以自由地参与社会的文化生活” 的规定亦包含着语言权的内容。

  为了强调语言多样性的重要,从2000年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每年的2月21日定为“世界母语日”。2001年在《实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行动计划要点》中,第6项明文规定了“提倡在尊重母语的情况下,在所有可能的地方实现各级教育中的语言多样化,鼓励自幼学习多种语言。”自1971年以来,联合国和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20多个包含语言权的法律和宣言,其中《基本语言权普遍章程》和《塔林国际语言权会议宣言》最为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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