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同音”与人权保障——对宪法“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条款的法理思考/高军(11)
笔者认为:1、语言仅仅是交流的一种工具,普通话亦然,在性质上普通话并非天然优于方言。对于推广普通话而言,事实上,只有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才是最大的客观动力 。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语言的接触与融合,普通话已经成为了交际的必备工具。当母语无法应对新的生活环境、处理社会人际关系、解决工作事务时,人们势必产生学习、使用普通话的愿望。政府只需为公民学习、使用普通话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即可(此亦为政府法定的义务),根本无须操心通过行政的手段强制公民接受或掌握普通话。2、自1956年《国务院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发布之日起,经过五十多年的推广,我国各地区人民已基本掌握了普通话,在沟通上已不存在大的障碍,反观地方文化日益萎缩,今后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传承丰富多彩的地方文化、彰显地方特色方面。3、对普通话作强制性的要求,属于对公民基本的限制,必须符合法治国家依法行政原则及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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