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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同音”与人权保障——对宪法“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条款的法理思考/高军(7)

  1、侵犯了公民人格尊严及语言选择的自由。自1990年以来,国家教委、国家语委陆续发出各级各类学校普及普通话的通知并进行检查评估,国家语委提出了2010年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21世纪中叶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普及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政府部门,特别是各地的学校,在贯彻过程中实施了很多限制方言流通的行政手段。例如,开展“推普先进城市”、“全国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推普优秀单位”等评比。“上好焉,下必甚之”,举学校为例,一些学校规定,如果有学生在班级,校园内使用方言,会被扣“操行分”,影响班级评比。至于在现实中,则随处可见“说普通话,做文明人”之类的标语,这类标语不免含有方言粗俗、不文明,使用普通话才是文明、高雅的行为之意,在某种意义上侵犯了说方言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事实上,在这样的一种压制性氛围里,说方言的公民会感受到强大的压力,从而被迫选择学习或说普通话,因此,其学习、使用语言的选择权事实上被侵犯。

  2、不利于文化多样性的传承。语言学专家敬文东先生曾在其《被委以重任的方言》一书中,对 “方言”符号已转化为弱势文化的全权代表发出了宿命般的忧虑,他认为,方言是中国多元文化的承载者,方言的式微及消失,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文化的差异性和丰富性在缩减。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大众传媒对多元文化的传承负有重要的责任。但是,在我国,恰恰正是由于对大众传媒的管制,削弱了方言的话语权,损害了文化多元性的传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6条规定了可以例外使用方言的四种情形,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但更低位阶的法规、规章,往往增加了诸多作为上位法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未规定的限制。例如,浙江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与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在规定时间内播放;电视播放的,还应当加配规范汉字字幕”的限制性规定。而作为广播电视行业主管部门的国家广电总局,其做法与浙江省的《办法》相比,则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2004年10月13日,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加强译制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的通知》,禁止播放方言版的译制片。2005年10月,广电总局进一步要求所有电视剧都“讲普通话”。广电总局的做法,在相关行业及整个社会激起轩然大波。事实上,浙江省及广电总局的以上诸种限制性规定,违反了宪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立法精神,侵犯了作为大众传媒受众的公民的语言选择权,从根本上不利于多元文化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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