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马乾龙(15)
(四)非刑罚处置措施单一
具体而言,对于情节比较轻微、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小、可以考虑免于刑事处分但又有必要给予一定处罚措施的犯罪分子从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放弃刑罚干预而采取宽松的非刑罚处置措施的处分方式。②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赔偿经济损失、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予以行政处分。由于我国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同时适用一部《刑法》,这六种非刑罚处罚方式必然同样适用于未成年人,从整体上而言,其可以作为刑罚体系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刑罚的适用而代之以非刑罚处理措施,有效地矫治了未成年犯罪人,避免了监禁刑造成的交叉感染,在很大程度上补偿和安抚受害人及其家属,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但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现有的非刑罚处置措施种类过于单一,且规定零散,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刑法典更是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规定,其它具体的鲜有涉及,使得法官在司法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更多的比较适合未成年犯身心特点的非刑罚处置措施,而在可以免除刑罚处以非刑罚的案件中只能对未成年犯判处与其实际犯罪情况不符的加重刑罚或者过于轻缓的免除刑罚的一方了之,既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受到了严重挑战和冲击,不仅不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和教育,且也易使让广大公民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影响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重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重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必要性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存在缺陷
综上所述,我国现存的未成年人刑罚制度是以成年人刑罚制度为蓝本稍微修改而形成的,不论是刑罚的立法体系、刑罚的裁量还是刑罚的执行上,其都凸显出了一定的弊端。虽然从其他相关部门法中依稀可以看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的特殊保护,而非完全忽视了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宽容与关怀的人道主义精神,符合我国积极主张的“教育、感化、改造”未成年犯罪人的方针政策,形成了较为合理的一系列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原则。如强调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较好地体现了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未成年犯处罚轻缓化的刑罚理念,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起步晚,传统惩罚与改造的刑罚论的影响,以及其终究是以成年人的刑罚制度为基点而搭建的,某些细节规定必然存在者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具体情况。不仅与未成年人实际不符,且也与我国当前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一贯主张的“教为主,惩为辅”的未成年人工作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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