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马乾龙(29)
对于假释,同样应在适用条件上放宽。首先是适用对象的放宽。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假释对象的规定,其主要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另外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而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这使得相当一部分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人不得适用假释,而这无疑不符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应明确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犯罪人的假释条件相对于刑法第81条第2款的限制应适当放宽;再者,只要服从管教即认为未成年犯罪人有悔罪表现,执行期限也缩短为有期徒刑为原判刑罚的1/3,无期徒刑不少于7年。通过对悔改表现的判断标准和执行期间予以放宽而达到鼓励未成年犯改过自新的目的,以实现刑罚的教育与改造的目的。至于假释中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监督问题,笔者主张通过社区矫正制度逐步完善。
五、设置相配套的非刑罚处置措施
非刑罚处置措施一种不具有刑事制裁性质的处理方法。由于其自身的非刑罚性,其在适用犯罪分子时必然会产生积极的社会作用。具体而言,非刑罚处置措施不予关押犯罪分子,不剥夺其人身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监禁刑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健康成长,使其顺利重返社会,即所谓的保护功能;非刑罚处置措施虽然不具有刑罚处罚措施那样明显的强制性,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迫使犯罪人戒除某些不良习惯和不良行为,成为积极进取、尊重法律的合格公民,即所谓的矫正功能;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宽大处理和人性化的处遇,感化犯罪人,净化其心灵,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从善弃恶,即所谓的感化功能;同样也是由于非刑罚处置措施的强制性,能在惩罚改造犯罪人的同时,对于社会上不安定分子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打消其犯罪的念头,并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平息被害人和社会公众公愤,即所谓的威慑功能;作为一种惩罚方法,非刑罚处置措施在对犯罪人、犯罪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也肯定和鼓励了守法公民的合法行为,有利于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即所谓的鼓励功能。非刑罚处置措施的上述功能正好符合了未成年犯罪人的自身特点。由于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受到年龄的制约,而处于心理、生理发育期的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社会知识欠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以及周围事物的把握不够准确,因此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相对成年人较低,但同时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是由于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欠缺相对于成年人也小,可塑性也强,所以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能有效发挥其保护、矫正、感化等功能。因此笔者主张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行为,应优先考虑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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