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马乾龙(30)
随着少年司法制度的逐渐完善,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了非刑罚处置措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的优越性,更多地强调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非刑罚处置。日本的《少年法》则规定家庭法院在决定是否给予未成年犯罪人刑事处分之前,应优先考虑保护处分措施。只有“不适合保护”和“不能保护”的案件,才经过刑事审判对其处以刑罚。①《苏俄刑法典》第十条第三款也规定“未满十八岁的人实施了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时,如果法院认为对他可以不适用刑罚而加以改造,可以采取刑罚以外的教育性强制方法” 。《北京规则》强调对于未成年犯罪人,除非有必要,不得要求其离开父母,主张依靠和求助于社区有效执行监外教养办法,逐渐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改造。可见非刑罚化已经成为当前国际刑事立法改革的主要趋势
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刑事法律立法方面关于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规定存在很大缺失,只有刑法第37条对非刑罚处置措施有所提及,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涉及到的处置措施形式单一,内容也不够丰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方式欠科学,执行效果并不明显。为充分发挥非刑罚处置措施的优势,笔者建议在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以及司法实践中已经取得的经验,对现有的非刑罚处置措施予以完善:
(一)实行善行保证
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罪人,人民法院责令其监护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保证严厉管教未成年犯罪人而免除该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罚。对于在担保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实施了应受到治安拘留以上刑罚的未成年犯罪人,将没收其保证金上交国库。该措施有点类似于我国的保证金制度,只不过该制度适用于案件审理之后,而保证金制度大部分适用于起诉和审判阶段,两者的实质在于通过对犯罪人、监护人施加经济压力而督促监护人履行管教义务,积极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预防再犯。
(二)颁布监管令
据调查表明,长期的不良行为与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有着紧密联系。下图的相关数据能很好的说明这一点。
未成年犯罪人犯罪前各种不良行为所占的比例
犯罪前的不良行为种类 百分比
吸烟 87.8%
逃学逃课 86.7%
和社会上不良青少年交往 83.7%
夜不归宿 81.2%
打架斗殴 79.7%
喝酒 76.5%
看黄色录像、杂志 67.0%
总共3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