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马乾龙(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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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角度说,长期存在的不良行为、客观环境的消极影响是未成年人形成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因此,帮助未成年人消除不良行为成为防止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对于有上述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要早发现、早制止、早规范,法院通过对未成年人监护人颁布一定的书面指令,要求监护人尽到一定的监护义务,积极履行监护义务,加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看护,未成年人应配合监管工作的开展,积极主动地接受监护人管教,不得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如在监管期间,未成年人不服监管,仍为相关的不良行为,监管人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于没有监护人的,具体的监护义务则有未成年人所在的街道、社区负责落实。公安机关负责总的监管工作,严格按照法院颁布的监管令内容予以监督,及时纠正、指导未成年犯罪人的不规范行为,对监护人不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未成年人违反监管令的行为予以警告,严重的可以考虑采取行政处罚。监管期间为1—6个月,期限届满后,法院应根据行为人具体的表现及取得的实际效果,作出书面监管结论并予以备案。监管令的严格执行规范了未成年犯罪人的行为,消除了其再犯的隐患,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三)鼓励社会帮教
社会帮教是我国在长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通过实践而独创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措施。其主要是对违法的和有犯罪倾向以及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在居住环境中通过借助周围群众和社区力量而对其进行教育、指导其确立正确的行为方式,帮助其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一种社会性管理模式。。一般期限为半年,多则不超过3年。具体的施助主体包括法律工作者、社区基层负责人员以及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人。帮教主体根据人民法院确定的帮教期限,在分析帮教对象的相关资料基础上,制定详细的符合帮教对象实际情况的帮教计划,并以报原审法院同意备案后开展实际的帮教工作,对于帮教期间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违反的结果明确告知被帮教者。对于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帮教工作的被帮教对象,可以在征得原审法院后考虑缩短帮教期限;对于被帮教者的违反帮教制度的情况也应及时予以纠正,做下记载,情节严重的报原审法院同意后,延长帮教时间。由于帮教是在被帮教者原有的生活环境中进行的,开放熟悉的环境排除了监禁刑改造中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以及监禁后难以重新融入社会的问题,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顺利开展教育改造工作行,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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