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马乾龙(32)
(四)责令入读工读学校
“国家思想”理念要求国家应为缺乏管教和寄托以及无依靠的少年谋福利,并应对他们尽一定的扶助和抚养义务,①督促其成人成才,因此责令家庭贫困或其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犯罪人入读工读学校,强制其完成义务教育,帮助其走上正轨是该理念在少年司法领域中的具体表现。工读学校大体上实行与普通学校一样的管理模式,学生在校期间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与节假日休息的权利。但由于管理对象的特殊性,其与普通学校相比存在以下区别:(1)坚持“挽救孩子、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的办学方针,管理上严于一般学校,学生不允许擅自离校、不允许退学,但并没有森严的警戒和强制措施;(2)课程设置上加强法制教育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的不良行为和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结合未成年个体的差异性,开展矫正治疗工作,同时注重对孩子技能的培养,以便离校后能自食其力;(3)学校在接受教育部门主管的同时还受公安机关协管、司法局监督。入读工读学校的期限为2—3年。期限届满表现良好经考核合格者方可毕业离校。当然,此类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与普通学校毕业生同等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单位歧视。
(五)发布社区服务令
社区服务令是指法院通过颁布一定的书面指令未成强制未成年犯罪人在指定场所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性服务劳动。至于服务的期限和场所,主要是根据罪行的轻重确定的。一般而言,社区服务时间为1—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服务场所主要包括学校、敬老院、公园等公益场所每周提供2天左右的无偿体力劳动,使其亲自体验到违法犯罪的后果,感受法律的威严,增强其法律意识,自觉积极矫正不良行为,消除再犯隐患,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该项措施最早实行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并于1973年创立了“社区服务”刑种。我国香港也于1984年正式通过了“社区服务令”,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后在1998年扩展至区域法院、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甚至高等原诉法庭。①由于该处罚方式是通过要求未成年犯罪人在社区提供无偿劳动实现矫治目的,而非将其予以封闭式关押,这样在有效防止了监禁刑交叉感染的同时,也保障了未成年犯罪人正常的生活、学习,摆脱了刑罚后再社会化难的困境,加速了正常人格的恢复和健康心灵的复位。因此有必要考虑从立法层面将该处遇措施纳入我国非刑罚处于措施中来。
结语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益严竣,有效防止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各国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各国纷纷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国实情的少年司法制度。纵观我国刑事立法,由于未成年人刑法一直处于“小刑法”地位,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是在成年人刑罚基础上稍作调整而形成的,难免在某些具体规则方面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不符。本文在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现状分析的基础之上,肯定其合理性,同时指出其不足之处,强调在结合我国当前日趋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基础上,主张对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刑罚制度从刑罚种类、裁量以及执行等方面着手予以完善,真正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教育、感化、改造”未成年犯罪人的方针,积极有效地实现刑罚目的,充分体现刑罚的谦抑性。诚然,刑罚并不是预防犯罪的唯一有效的办法,它只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更多情况下我们应充分发挥社会群众的力量,通过各种实际可行的具体措施防患于未然,尽量减少司法干预,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安定、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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