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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严相济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马乾龙(5)
(四)责令入读工读学校 40
(五)发布社区服务令 41
结语 41
参考文献 42


导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环境污染、毒品泛滥共同构成三大社会公害的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引起了世界各国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①而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并不断呈现低龄化趋势。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从1998年—2003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龄下降了2岁,2005年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的74%,而其中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②因此采取积极有效的法律措施成为当前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中之重。然而,深入研究我国刑事法律之后,必然发现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是在参照成年人犯罪刑罚体系基础上稍作修改而构建的,过分强调刑罚对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作用,一味注重刑罚的惩罚性与严厉性而忽视了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所具有的特殊性,片面盲目地追求刑罚的功能,以剥夺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以求尽快实现刑罚预防的目的,必然不能起到很好的教育、改造和有效预防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与国际社会倡导的保护人权的宗旨相违背。因此我们在深入研究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在追求刑罚惩罚功能的同时,更为注重其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作用,强调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配置的节俭性与经济性,以在更大程度上更广范围内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的双丰收。
  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以及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有效的司法实践,结合我国有条件地区进行的积极尝试,可以得知,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轻缓化、强调处罚的教育改造功能是当前国际刑事立法和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理性选择。当然,轻缓并不指绝对的轻缓,结合我国国情,其是指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对未成年犯罪人予以轻缓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人类理性在刑事领域的产物,是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的体现,它强调刑罚的谦抑性和人道性,其具体内容体现在宽和严两个方面,所谓“宽”是指宽大、宽容、宽缓,即对犯罪情节轻微的行为,处以较轻的刑罚;对于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罪行,根据具体情况,在明确具有法定、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宽缓化。当然,宽缓并不是绝对的,也不是说我们可以在法律框架之外任意处理,而是宽中有严,即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罚,有罪必罚。同时充分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均衡以及适用法律人人平等三大基本原则,在坚持“宽”的总体趋势前提下,针对不同的犯罪事实,区别对待,该宽就宽,该严就严,以宽为主,宽严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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