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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权处分谈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构成/吴亚楠(10)
  因此衡平观念只应在法的观念之外发挥作用,财产上的利益变动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只能根据法律所规定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 日本学者加藤雅信提出一种新的学说——箱庭说。它首先从对判例的综合研究入手,通过归纳、实证的方法对司法过程中“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提出了统一把握不当得利的理论。箱庭说认为,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成立与否及“法律上原因”的有无的判断,是以构成财货移转基础依据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为基本条件,而且这种构成财货移转基础依据的法律关系不仅贯穿于民法典,而且在民法以外的商法、民诉法、行政法等与财货转移相关的各个领域中与广泛存在。
  具体说来。在债权关系中,不当得利中有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决于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中发生的各种债权是否存在。如果缺乏这些债权关系存在的基础,则构成不当得利;在物权关系中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关系的存在与否是判断有无“法律上原因”的标准;在亲属法上,抚养、赡养、扶养等义务的存在与否是判断有无“法律上原因”的标准。 在其他实体法如公司法、票据法等法律中,仍旧可以看到不当得利“法律上原因”的投影体。如公司法上,股东权是否存在可构成有无法律上原因的标准;而票据法上,如票据因伪造、变迁等原因根本不具有效力,其得到兑付的现金必须作为不当得利返还,这里判断有无“法律上原因”的内容是以票据、支票形式出现的债权是否存在来确定的。综上所述,不当得利有无法律上原因就是与财货转移相关的财产法体系的“箱庭”(缩影) 。
  这种理解是将无法律上原因具体化,即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某种法律关系关系到是否能够成立不当得利。这种理论便于实践操作,进一步思考发现,他无法解释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因为,依照这一理论,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时,无不当得利的适用空间,所以其应当不承认会出现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竞合的情形,这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理不一。故采用这一学说,虽有利于具体化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但不适用于我国。笔者认为,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违反权益的专属性。任何权益都有其专属性,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正是侵害了这种权益的专属性质。
  基于以上的分析,违法出租他人的房屋,侵害了权利人的专属利益,加之其他要件的符合,构成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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