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权处分谈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构成/吴亚楠(8)
3、获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何界定因果关系关系到受益人的所受利益是否应当返还,因此在不当得利中具有重要意义。侵权责任中也需要界定因果关系,即加害行为和受害人的损失之间需要有因果关系。对于侵权行为责任成立的认定,通说采相当因果关系说。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有学者界定为:“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即无因果关系。”
作为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考量的是获益和受损之间是否为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系加害行为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者是否相同?不当得利能否参照相当因果关系说?应当认为侵权责任法追求的二元价值目标,一为救济法;二为自由保障法。对于第一个价值目标很容易理解,侵权责任的设置就是为了保障受害人所受损害能得到弥补。第二个价值目标很容易被忽视。从《法国民法典》学理总结的自己责任原则正在被严格责任慢慢吞噬。更有甚者,是1972年新西兰颁布《意外事故补偿法》。被称为人类立法史上空前的创举。按照该法,在新西兰领域之内的任何人,无论是因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医疗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遭受损害,都可以从国家设立的意外事故补偿委员会获得一笔补偿金。无须向法院起诉,也无须适用侵权行为法,当然更谈不到过失责任原则。 自己责任的设置本身是为了让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责,除此之外,概不负责。尽管“侵权法正处在十字路口,其生存正遭受着威胁”, “侵权法正面临着危机” 。对受害者的救济似乎成为侵权法的重点,自由保障的意义也应当加以重视。
故基于自由保障的价值考量,对于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做限制性的解释,不能任意扩大。另外,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系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当得利中的因果关系指损害与获利是否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由此,不当得利不能采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判断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学界对不当得利因果关系的学说主要有直接因果关系说和非直接因果关系说。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一方获得利益和他人受到损失必须基于同一事实产生。如果获得利益的原因事实与受到损失的原因事实不同,即使两原因事实有牵连关系,也不成立权益侵害不当得利。非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以产生于同一原因事实为限,即使取得利益和他人损失产生于不同的原因事实,若社会观念认为两者有牵连关系,取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即存在因果关系。 究竟是采用何种学说,需要进行价值判断。二者的争论焦点在于,当受益人为第三人时,权利人能否直接向第三人要求返还利益。同样举例说明,王泽鉴先生所举的出租他人房屋的例子,乙未经甲的授权擅自将甲的房屋出租给丙,我们已经知道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当然依据大陆的民法),假设乙并未收取任何租金或费用,也许只是同情无房住的丙,认为反正房子空着也是空着,让丙住进,对丙仍然宣称自己实际上是有处分权的。可以看到,乙并未从此行为中获得金钱或财产上的利益,当然可以认为乙获得了精神上的愉悦,这并不在不当得利的考虑范围内。所以,乙的行为并没有发生乙的不当得利。甲当然可以根据侵权法请求乙的赔偿,问题是甲能否可以直接向丙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又如,A由于错误付款给B,B又把钱送给了C,A可否直接对C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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