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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利用之类型及其法律性质之探讨/刘建昆
公物利用之类型及其法律性质之探讨

李惠宗


前言

壹、公物与公物法之概念

一、公物之意义

二、公物之分类

三、公物之特性

四、公物与营造物、公共设施之区别

五、公物法于行政法上之地位

贰、公物之成立与消灭

一、公物之成立

二、公物之消灭

参、公物利用之类型

一、利用之概念

二、利用之类型

肆、公物利用之法律性质

一、私法利用之性质

二、特许利用与习惯利用之性质

三、一般利用与许可利用之性质

伍、结论

前言

公物,狭义而言,指供公众利用之一切有形物而言,例如人们利用街道行车、利用骑楼通行、享受行道树美观、利用河海公园以事游憩等,于吾人日常生活至为密切。

在人口稀少、行政事务单纯的情况下、有关公物利用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较少,然而,随著台湾经济的突飞猛进、都市人口的大量集中,因公物一般利用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亦层出不穷。其中尤以街道的利用,在繁荣又缺乏秩序感的台湾,更属严重,举二例以明之:

其一:由于机车的大量增加及摊贩的纵恣,本来供行人行走的人行道,在很多路段几乎都给霸占了,造成了行人寸步难行的局面,有报纸社论称“骑楼是属于行人的,红砖道……当然也属于行人的,这是‘行人的基本权利’、不可剥夺侵犯的权利”,但是,现在骑楼与红砖人行道都给商店、摊贩、机车主占据了,他们肆无忌惮的、明目张胆的剥夺侵犯了“行的权利”(注一)。

其二:台北市于78年2月19日举行国际马拉松赛、造成部分街道交通壅塞、有些议员提出紧急质询,认为“市民‘行的权利’应重于少部分人运动之举行。”……」(注二)。

上述所称之“行的权利」是否成立?此种权利的侵害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或国家赔偿乃至是否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皆可于公物法中予以探讨。

又台湾环保问题日益严重,保护树木生态之呼吁不绝于耳,然行政机关,尤其工务单位,在长期便宜行事的心态下,亦时有不顾舆情,而作出令人扼腕之事者,再举二例以明之(注三):

其一:位于南投县名间乡与集集镇间的台六十号线“樟林大道」,两旁樟树因拓宽道路,拟全数砍除。

其二:台北市捷运局因工程需要而须全数移植爱国西路上的百年茄苳老树,因舆情反对,捷运局变更计划只移植其半数,市民仍有惋惜之意。

上述二例基本上虽属环保问题,但又与公物问题有密切关联,市民对该些树木究有无请求予以保留之权?亦为公物法所可探讨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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