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利用之类型及其法律性质之探讨/刘建昆(15)
4.公共信托理论
此理论较著重自然公物之利用之保护,其说认为海岸、河川等自然公物是民众共有之财产,国家或公共团体乃受民众之信托而为该公物之管理,若其恣意废止或变更即属违背信托。信托人作为公物的主人自可诉请回复原状。此亦为保护自然生态的一有力武器(注八十七)。
。此理论牵涉到自然保护与地域开发之问题,如何在公益与人民的利用间斟酌取舍,司法对此种问题要介入多深,恐亦多争论。但此理论仍为人工公物,尤其是与环境较有关系的公园、行道树的废止提供一对抗之利器。于此点上亦有可资采取之处。
(三)管见
综观上述,各种理论的铺陈无非置意于公物一般利用地位的保障,此乃由于战后人对保障思想激荡有以致之,使公物之一般利用,由传统的国家视公物为家产的公物观渐转化为视市民为公物主人以市民为本位的公物观。从而,公物之利用不再是一种恩给,公物的设置、管理及其废止均不再任诸行政机关的裁量(注八十八)。益以福利国家观
念的开展,给付行政成为行政作用的主流,故日本宪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国民有营健康、文化最低度生活之权”,在日本,无论是学说或实务均已不再认为只是方针规定(Programmsatz)(注八十九)而是具有权利之性质,是以公物作为给付行政之一环,就之利用自有保护之必要(注九十)。
以下先就前述诸说明略作小结后,提出本文对保护一般利用的看法及对文首所提出问题表示个人见解。
平等权构成论将公物一般利用之地位上溯至平等权——基本权的境地,用心良苦,唯理论上似有扞挌之处;自由权构成论肯定公物一般利用足成为侵“权」行为之标的,唯其构成要件上如能以实证法加以规定或经判例逐渐形成,则更可收确实保障之效,此为实体法上之效果;另诉讼利益扩大论,则从程序法上扩张当事人适格的解释,使得请求之范围增加,亦不失立意良善。此二理论于我国亦有所据,实体法方面,例如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第十二条、台北市各级组织及实施地方自治纲要第五条第一款、高雄市各级组织及实施地方治纲要第五条第一款各有规定“居民有享受地方公用设备之‘权利’”,各该地方自治法规定虽称为“权利”,但构成要件仍嫌空疏,唯此之规定并以释223号解释亦可据以建立起实体法上之权利说。在程序法方面,前此行政法院虽囿于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文义,限于“权利”受侵害时,始得提起诉讼,但近来已有不少判决突破此一樊笼(注九十一),益以释156及213号解释的支持,诉讼利益扩大论似可卓然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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