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利用之类型及其法律性质之探讨/刘建昆(2)
以上所示率属公物一般利用所产生之问题、至于其他因特许利用或习惯利用所产生之问题亦复不少。国内就此些问题研究较少(注四),就中尤以一般利用之性质尚拘于传统见解,认为一般利用只属反射利益,似未能契合保护人民之需要,本文除就公物有关基本问题作综合研究外,特对与一般人民实际生活关系最密切之一般利用作较深入的讨论。
壹、公物与公物法之概念
一、公物之意义
公物(Offentliche Sache)一语未见诸实证法,系学理上之用语。其意义有广狭二义:
(一)广义之公物
广义之公物指国家或自治团体直接或间接为达行政目的所必要之一切财产,包括财政财产、行政财产与公共用财产三类(注五):
1,财政财产(或称收入财产)(Finanzvermogen,werbendes Vermogen)系指行政主体所有之金钱物资及其收益,作为政费或其财源者,如公库之现金、有价证券、国有山林及其他经济资财。
2.行政财产(Verwaltungsvermogen.Sache des 6ffentlichen Diestes)或称
公用物系指行政之主体为达行政目的,直接供各机关公用之物件,如办公厅舍、各种办公用品、设备。
3.公共用财产或称共用物(Sachen in Gerneingebrauch)系指行政主体为达行政目的,直接供诸一般公众使用之物件,如道路、桥梁、公园、河流、港湾、水坝等(参我国国有财产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
(二)狭义之公物
狭义之公物指行政主体直接供行政目的用之有体物(注六)。包括上述之公用物及共用物。
唯此之狭义的公物不以所有权为区分标准,而系以其使用目的为标准。例如行政机关租用他有之房舍以为办公厅舍;私有之土地经公众多年使用而具有公物之性质(注七)等是。
财政财产系属财政法上之问题,本文暂不论列。狭义公物之行政财产与一般人民较无关系,亦不加讨论,本文所称之公物,如未明示其类别,则指公共用财产之狭义公物。
二、公物之分类
公物因区分标准的不同,有多种的区别方法:
(一)公物,以其使用目的可区分为:
1.公共用物
2.公用物
3.财政公物
已如上述。此种分类的实益,在于其法律性质、设定公用的程序、其利用关系有所不同(注八):
(1)就法律性质而言:公共用物因具有公共的性质,故公法的特色较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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