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公物利用之类型及其法律性质之探讨/刘建昆(20)

注二十五:参日本地方自治法第二四四条之第一项规定“普通地方公共团体,除法律或依该法所发布之政令有特别规定外,应就共设施之设置及其管理有关事项,以条例规定之。」

注二十六:参荏原明则·前揭文(注二十一),265页。

注二十七:其过程问题,至为复杂请参上注,265—271页。

注二十八:如美浓部达吉,日本行政法下卷·昭和15,792页,引自荏原明则,同上注272、278页之注35;我国学者林纪东亦持事实行为说,参氏著行政法各论(注六),202页。

注二十九:参荏原明则,同上注,2'72页。我国范场(注五),202页、史尚宽(注六),112页则持行政处分说。

注三十:日本最高裁昭和44.12.4民集23 卷12号2407页,认为私有土地经适法手续而公用开始后,其所有权人之所有权即受有限制,其后取得之第三人应继受此一状态,此为公益优先原则,参高木光《道路供用开始》,别册?????92号,行政判例百选I(第二版1987),134页。

注三十一:参林纪东,前揭书(注六)201页;矶崎,前揭书(注十六),241页,林素凤,前揭论文(注二十),46页以下。

注三十二:参林纪东,前揭书(注六),209页以下。

注三十三:公物利用采许可制往往会牵涉到限制其他基本权行使之问题,如日本道路交通取缔法规定街头演说之使用道路应经许可,其实例认为并未违反宪法第二十一条集会表现自由之规定,参司法院编译,日本国宪法判例译本,民72年五月,1~3页。

注三十四:林纪东,前揭书(注六),210页;范场,前揭书(注五),207页。

注三十五:同上注“

注三十六:史尚宽,前揭书(注六),116页。

注三十七:参田中二郎,前揭书(注九),322页以下;松岛谆吉《公物管理权》,收于雄川、盐野、园部编,现代行政法大系第9卷(注二十),311页。

注三十八:参日本最判昭28.12.23民集7卷13号561页,此4.1决认为“供公共福祉用之财产,其利用准许与否,非管理者单纯的自由裁量,鉴于皇居外苑供公共福祉用之性质,应考虑应其能完全达成公园之使命,故厚生大臣之不许可使用处分,非管理权的适正运用”。

注三十九:松岛谆吉,前揭文(注三十七),323页;田中二郎,前揭书(注九),322,324页,松岛该文系将此之特许利用与习惯上利用合并称之。

注四十:参范扬,前揭书(注五),209页:史尚宽,前揭书(注六),11页:林纪东,前揭书(注六),213页;唯林纪东于同书211页又称“此种特许,专属于公物管理机关之权限,且依相对人声请为之,以声请人与管理机关之双方意思为其成立要素,故具有公法契约之性质”,前后似不一贯,盖二者不能并存。


总共2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