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利用之类型及其法律性质之探讨/刘建昆(21)
注四十一:参矶崎,前揭书(注十六),252页。氏将特许利用与私法上利用称为独立使用。
注四十二:关于特许行为之性质,通说固较倾向自由栽量说,但亦有学者试图以法律规定的类型而建立特许行为亦有法规裁量性质之学说,参林素凤,前揭论文(注二十),90页。
主四十三:日本学者多视公物之习惯利用为特许利用型态之一,林纪东,前揭书(注六),则单独刊项,本文以其成立原因异乎特许利用,故从林氏所列。
注四十四:参行政法院74判字第372号判决(74、3、21),收于司法院印行,行政法院裁判要旨汇编第五辑,民76年六月,1366页。
注四十五:参原龙之助,前揭书(注八),263页。
注四十六:参林素凤,前揭论文(注二十),94页以下。
注四十七:参原龙之助《公物使用权の性质—水利权?中心???》,民商法杂志78卷七月临时增刊号(末川追悼论集、法と权利4),昭53,273(274)页。
注四十八:林纪东,前揭书(注六),215页;史尚宽,前揭书(注六),118页。
注四十九:引自原龙之助,前揭文(注四十七)275页。
注五十:大判明治37.12.5民录10辑1551页,同旨趣大判大正11.5.4民集1卷235页,引自同上注281页注2)。
注五十一:大判昭和12. 6 .18新闻145号 16页,引自同上注,注(3)。
注五十二:同旨趣判决尚有札幌地判昭和11.12.28新闻4153号7页,引自同上注,注(4)。
注五十三:行政法院判例要旨汇编下册,行政法院书记厅发行,民71年六月,801页。
注五十四:引自原龙之助,前揭文(注四十七),276页。
注五十五:田中二郎,前揭书(注九),322页。
注五十六:原龙之助,前揭文(注四十七),277页,引有判决,可供参考。
注五十七:参林素凤,前揭论文(注二十),97页。
注五十八:同注五十六,列有实务见解。
注五十九:松岛谆吉,前揭文(注四十七),313页。
注六十:参冈田文秀,水法论,常磬书房,昭7、2、1 ,198—200页。
注六十一:参安田正鹰,水利权,东京松山房,昭11、10、20日再版发行,172—173页。
注六十二:我国行政法院70年度判字第357号判决(70.4.30)亦认为“渔业权人不自经营而行放租」,主管机开仅得以公益之理由不再继续核准其渔业权,并非无效,是渔业权亦可作为私权之标的,刊行政法院裁判要旨汇编第二辑,司法周刊杂志社,民72年十月,1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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