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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检验制度浅析/张福坤(6)

(三)理雪制度

  即案件解决后,如犯人及家属不服判决者,允许逐级进行申诉,称为“理雪”、 [16]申诉有理,官府受理,受案后则必须重新调查、检验、取证。但申诉必须逐级进行,过三年不得理雪。如果说“理雪”是一种通常程序的上诉,有一种非常程序的上诉叫“登闻鼓”,即于朝堂外悬鼓,如有申冤者,可击鼓上闻。晋代已设登闻鼓。宋朝时设置有登闻鼓院,专门受理击登闻鼓院的申诉的案件。

(四)与检验有关的责任制

  一是检验官吏及参与检验的人员同时受罚的制度。“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二是回避制度及其违反回避的处罚。“初 、复验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三是错检追究和连带责任制。除上述的“吏人行人一等科罪”外,宋朝还规定了复检纠正初检、检复纠正前检的检验责任制。如“前检受弊,复检者乌可不究心查之,恐有连累矣”,“凡邻县有尸在山林荒僻处,经久损坏,无皮肉,本县已作病死了,却牒至邻复。盖为他前检不明,与心未安,相攀复检。如有此类,莫若据实申”,“验尸失当,致罪非轻,当是任者 ,切宜究之。” [17]

结语

  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科学文化等各个方面与过去相比都有明显的不同并得到很大发展。司法检验制度也相应地显示出其时代特色。两宋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获得发展的鼎盛时期。曾经是一贯重视的口供,其证据地位在此却进一步下降,“有罪推定”的断案原则在许多案件中已失去作用。据证与察情并举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办案件经验,总之,由于证据越来越受到重视。检验的重要性越加突出,一个重要体现是人命案件更加重视检验与现场勘验活动,检验结果对案件定性有重要地位。同时,检验原则和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广泛运用并制度化。统治者从立法上对检验的程序规则都作了规定,尤其在检验的制度完善以及法律保障上,规定更为详细具体。鞠献分司制、翻异别推制、理雪制度、检验责任制等正是慎性刑的重要体现,从法律上保证了检验制度的实施。士大夫出身的法官,长期饱读经书,知义理,重人命,又参加过科举考试,对法律条文及案例了解较多,所以他们在实际案件审理中,重视证据的检验鉴别和运用,采用灵活手段办案。士大夫司法检验观念集中体现在他们的文集及法学专著中。其中《洗冤集录》也是世界上保存下来的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成为当时及后世办理命案的官员必读之书。

参考文献:
[1] 沈大路《中国司法鉴定的古代史》,载于《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8月第10卷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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